汝城駕車撞人致3死3傷的曹再發被依法執行死刑

郴州新聞網8月28日訊(通訊員 唐俊宇 李誠誠)8月2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發執行死刑。

2012年至2013年,因當地道路建設需要,被告人曹再發與汝城縣用地部門簽訂了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曹再發獲得徵收補償款180萬元。後曹再發對補償協議不滿,9次到北京、廣州等地非法信訪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處罰,並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6年9月,曹再發在位於汝城縣盧陽鎮江頭村曹家二組的國有徵收土地上違規建房,汝城縣國土局、盧陽鎮政府兩次下達停工通知書,曹再發均拒籤並繼續施工。9月13日,汝城縣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大隊、國土局、盧陽鎮政府等部門聯合執法對曹再發違規建築進行拆除。曹再發駕駛越野車到現場強行阻攔,阻工過程中雙方車輛發生刮擦,致曹再發駕駛的越野車引擎蓋凹陷、前擋風玻璃破裂。曹再發為洩憤駕駛越野車駛入汝城縣城,相繼在東泉路與汝城大道交匯路口、汝城大道與神農大道交匯處、神農大道與濱河路交匯路口、盧陽大道上從後方或者逆向行駛正面撞擊五輛摩托車,致被害人曾某、何某、顏某當場死亡,被害人李某梅、李某彬、袁某輕傷。後因其越野車被受撞摩托車卡住,無法繼續行駛,曹再發遂棄車逃離現場。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再發為洩私憤,駕駛機動車在汝城縣主要街道故意撞擊五輛摩托車,致3人死亡,3人輕傷,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再發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法庭以曹再發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曹再發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對曹再發核准死刑。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曹再發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依照法律規定,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曹再發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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