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支付給境外的展位租賃費要扣繳預提所得稅嗎?

案例分析:支付給境外的展位租賃費要扣繳預提所得稅嗎?

支付給境外的展位租賃費要扣繳預提所得稅嗎?

案例:我公司與上海A照明服務公司簽訂協議,租賃2018年紐約國際夏季燈飾展的展位,合同約定我公司向紐約B公司美元支付參展費,匯款方式可以是直接匯往紐約也可以由A照明服務公司代收代付。這筆業務發生在境外,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因此,紐約B公司取得你公司支付的展位租賃費收入來源於中國境內。

(二)扣繳義務人是你公司

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因此紐約B公司取得你公司支付的展位租賃費收入應由你公司扣繳。

(三)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計算

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綜上,你公司支付給境外的展位租賃費由你公司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應扣繳稅額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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