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倪興余受賄案一審宣判

淮安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倪兴余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倪興餘受賄案,對被告人倪興餘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倪興餘利用擔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長、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25.025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興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倪興餘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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