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盪A股!罰沒近18億!

震盪A股!罰沒近18億!

近日,證監會對高勇控制利用2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子賬戶及14個自然人賬戶,通過信託計劃等方式放大資金槓桿,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封漲停、連續交易等手段對"精華製藥"實施的操縱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97億元並處罰8.97億元的行政處罰。

高勇在買賣"精華製藥"股票過程中,究竟採取了哪些手法,違反了《證券法》的哪一條,應受到怎樣的處理或處罰?

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高勇賬戶組共計委託買入28,392,500股,成交23,714,872股"精華製藥",除少量賣出外,至2月17日高勇賬戶組共計持有22,875,030股"精華製藥"。5月25日至6月4日連續9個交易日內,高勇賬戶組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集中資金優勢,以漲停價大量委託買入"精華製藥"。

證監會通過調查,發現高勇在上述購買股票期間存在以下事實:

1.申買量佔同期市場申買量比例為28.63%,買成交量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為36.57%;

2.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且均高於申報前一刻買一價;

3.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買入"精華製藥"建倉,與其後的連續封漲停拉抬股價、集中反向賣出均是一個完整操縱行為的組成部分;

4.行為人為獲取更大的資金優勢,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途徑"加槓桿"實施操縱。

上述事實,用事例可以表述為:

1.申買量或成交量佔同期市場申買量或成交量,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現在市場低迷,日成交量幾百萬股多的是,你如果一天買入這樣的股票一百多萬股,即構成違法;

2.不得以新的第一檔申報價買入。某股票現時第一檔買入價為10元,你以10.01元申報買入,即構成違法;

3.連續幾天買入股票後,不得以高於成本價賣出,否則你前幾天連續買入股票、隨後集中反向賣出行為即構成一個完整操縱行為;

4.不得借錢買股票。你自已錢不多,借親戚、朋友的閒錢用來炒股,即構成"加槓桿"操縱股票。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為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之一,高勇是否違反這種規定,相信讀者自有定論。

從2015年1月12日初次買入至2月17日,高勇賬戶組共計持有22,875,030股"精華製藥",佔精華製藥公司已發行股份26000萬股的10.92%。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賬戶組將前期建倉股票集中賣出。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高勇持有精華製藥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存在未按規定時限報告、公告、繼續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在六個月限期內賣出該公司股票的違法事實,應按《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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