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女孩乘滴滴順風車遇害,嫌疑人案發前一天曾被投訴,滴滴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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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滴滴公司已經發布了道歉聲明,看起來很誠懇,不動聲色地回應了可能面對的諸多指責,當然也承諾一旦在滴滴平臺發生的刑事案件,會給予人身傷害賠償金額三倍的補償。下面我來分析下這個事件中,滴滴平臺的責任:


在樂清案件中,滴滴平臺的直接責任幾乎沒有,當然前提是滴滴確實做好了順風車司機背景核查,司機接單前也確實經過了滴滴的人臉識別。因為強姦殺人案件是涉案司機實施的個人犯罪行為,目前披露的細節甚至看不出滴滴的監管失職。

滴滴唯一可能承擔責任的地方是對前一天乘客投訴司機欲行不軌未及時調查。也許滴滴的投訴處理部門本來就沒把前一天的投訴當回事,以拖字決對付乘客而已。即使滴滴有責任,可是滴滴已經承諾給予三倍補償。注意這裡,滴滴說是補償 而非賠償,一字之差,滴滴已經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乾乾淨淨。

不出意外,樂清案件的受害人家屬就會是拿到三倍補償的第一例,但是滴滴的法務部門一定會讓家屬在拿錢之前簽訂一個承諾不再追究責任的協議。所以我們基本上不會看到滴滴被告上法院的場景了。


律師獨角獸


我是受害女生的朋友。24日下午13:30,被害人在我們朋友的微信群中確認已在車上,下午14:09,被害人在微信群中表示進入無人山區,下午14:14,她向另一位朋友發佈“救命”、“搶救”的信息。在微信群中接受到消息的X某向受害人撥打電話,但處於關機狀態,隨即X某與我聯繫,並向我闡明疑慮。

我多次聯繫受害人未果之後,於24日15:42開始向滴滴平臺(4000000999)撥打電話,在闡明事情經過後,滴滴平臺表示“將有相關安全專家介入處理此事,會在1小時內回覆”;

由於事態緊急,在第一個一小時期間,我多次向滴滴平臺確認事情進展(分別在15:42、16:00、16:13、16:28、16:30、16:36、16:42致電滴滴平臺客服,共計7次),滴滴一線客服機械式地反覆回覆“一線客服沒有權限”、“在這裡請您耐心等待,您的反饋我們會為您加急標紅”,甚至在一小時還差十分鐘的電話裡表示“一小時還未滿,讓我等待”;

考慮到事情緊急,受害人朋友X某於24日16:00左右於永嘉上塘派出所報案,期間警方通過X某手機在表明警察身份的情況下,與滴滴平臺溝通要求獲得司機具體信息(電話、車牌等),但無果。

24日16:42,在滿一小時後,滴滴平臺仍然無底線重複上述話語“加急,標紅”,並繼續要求我耐心等待一小時。

至24日17:42,滴滴平臺反饋熱線(95066)來電,表示已聯繫上司機(嫌疑人),嫌疑人表示受害人沒有上車,我要求滴滴平臺給出嫌疑人具體信息(電話、車牌等),被滴滴平臺拒絕,稱洩露用戶隱私。











直至24日晚飯後(八點以後),我收到消息稱滴滴司機提供車牌信息給到警方。

從滴滴平臺收到事件投訴開始,一直沒能給出處理緊急事件的能力,可以說在“滴滴空姐”失聯案後,依然保持著弱智般的處理事件能力,嚴重的貽誤了偵查和搶救的時機,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Super_4ong


北京大學法學院車浩教授的三點看法



張新年律師


資本裹挾下,滴滴不會大傷元氣。息事寧人態度下,責任擔當和之後的制度建設,仍然是任重道遠。

直接取締滴滴順風車,當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嚴峻的安全隱患和不明身份的網約車司機,卻需要密切關注。我們要知道,滴滴打車首要的目標是盈利,在此前提下,然後才是各項服務體驗的完善。也可以理解,從粗放式管理到精細化運營,需要一個過程,但是出現這種惡性事件,必須要給使用者一個交代。

有人也會指出,說出租車也會遭遇此類問題,無疑是偷換概念,事件需要就事論事,也需要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網友們認為女性特別是漂亮女性不應該乘坐這種車,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治本之策。

一家服務型公司,不想著如何提高乘客使用體驗,而是讓乘客自發選擇不使用,不僅是因噎廢食,更違背了市場和消費秩序。分享經濟自然好,但是要建立在安全的分享基礎之上。我想,滴滴打車必須要出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整改用車問題,強化安全保障,並杜絕此類事件發生。而

不是事後認錯,表明整治態度。生命我們每個人只有一次,經不起這種概率。


歷史傳訊社


我可能和廣大網民唱個反調,希望輕噴

這裡說的是承擔責任的問題,從犯罪事件來看,首先應該是犯罪的人承擔絕大部分責任對不對。

滴滴在怎麼不對,承擔的責任都是次要的。

何況這裡是順風車司機,倘若是專車司機、滴滴快車這種,和滴滴存在一個長期僱傭的勞務關係,滴滴承擔的責任還多一點。

而滴滴順風車這個業務中,也不太適合認定司機和滴滴是勞務關係,雙方都可以認為是滴滴的用戶,滴滴只是一個撮合的信息發佈提供的平臺,所以按道理說,滴滴承擔的責任不會太大。

當然,接下來肯定有人就要說企業還得承擔社會責任的事情了。

針對滴滴在這件事中被罵的一些常見觀點的吐槽

1.說滴滴為了賺錢,沒有社會良心不去承擔社會責任。

持這種觀點的一般都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往往只會站在道德制高點去噴,真讓他去解決或者提供解決辦未必有一點點思路。

且不說企業存在的本身就是賺錢,賺錢應該是正確的事情,如果到了今天說我要開個公司賺錢就搞成一幅我要變成資本家剝削別人一樣,變成人們心中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那是非常可悲的。

而且公司這種組織模式之所以能高效發展稱霸世界,有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有限責任,簡單來說,有多大能力才承擔多大的責任,超出能力範圍的責任不讓它背鍋,充分寬容,允許犯錯。但是很多人的思維模式依然停留在“無限責任”的思路上,似乎只要出了事,犯了錯,這個公司就應該關閉,老闆就應該如何如何。如果人人都持有這種思維那是非常可怕的,別說滴滴肯定不玩了,整個商業社會都不用玩下去了,因為做到不犯錯是不可能的事。

2.說滴滴主要的責任是接到了投訴,沒及時處理,以及沒有提供信息給舉報人。

  • 投訴沒處理導致了這個司機在繼續拉客這個是事後諸葛亮的行為。因為對於滴滴方來說,投訴成千上萬條,針對這個司機的投訴在被處理之前,並不知道這個投訴是非常嚴重的事態(所以建議滴滴可以標識優先級),所以一定是按固定流程來處理,比如說3-7天。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算不疼不癢,不是解決問題的思路。

  • 沒有提供信息給舉報人,我覺得是對的。因為對於平臺來說,司機也好、乘客也好都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有的出租車車內為什麼會有護欄,你以為是為了乘客安全嗎?人家是司機怕被乘客劫持劫財了好不好。誰說壞人一定是司機的,弱勢群體一點是乘客?所以如果只要你舉報,我就把司機的信息提供給舉報人,這是不是保護乘客,而是在製造犯罪。

  • 在什麼情況下,提供給警方信息,應該是滴滴和各地警方一起要解決的事情,並不是滴滴單方面就能解決的。

    在沒有專門的緊急通道下,僅僅憑某一兩個警官通報自己是警察、報一下警號給滴滴客服,滴滴客服是完全沒有能力辨認真偽的。(現在電話詐騙的應該不少吧,你會相信對方是警官?)所以等警方已經立案再正式通知滴滴就為時已晚。比如銀行會有直通當地警方的報警按鈕應該是一個解決思路。但是難點也有,那就是順風車這種定位是私家車,你不可能做到去強制弄報警器。再就是滴滴的牌照也是一個城市一個城市去拿的,談的很辛苦。然後你再讓滴滴跟每個當地的警方談接入滴滴平臺系統的問題?而且車輛的流動性問題,你到底接入哪一地方的警察,所以警察這邊弄一個全國性的指揮中心才行,說白了就是110。也就說說,當你遇到意外的時候,你第一時間需要找的依靠不是滴滴,而是110,警察來解決或者震懾犯罪才對,讓110嵌入到滴滴,方便採集行車記錄等等我覺得是比較可行的解決思路,只不過讓政府配合配合特定企業是很難的,只能期待警察這邊專門推出這樣的平臺,讓滴滴、美團等各個企業都能接入才合理。(前面不是說要滴滴承擔社會責任嗎?滴滴反正能力大就多承擔點,除了納稅的錢之外再主動去贊助警方平臺建設包攬技術支持好了)

3.最後一些其他的反思。

首先,空姐案也好、這次的溫州女孩也好,犯罪份子只要不是傻瓜,應該明白他犯罪後是無法逃脫的。

現在天網的攝像頭、交通道路的攝像頭這麼多不說,他們所用的滴滴平臺也記錄了精準的案發時間和地點、交通工具等等。可以說,基本只要犯案了都是一抓一個準,而且能特別迅速的抓捕成功。所以真正有意義的思考是,為什麼他們還要犯罪?以及如何去避免犯罪的發生。

所以,說到底,這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不是滴滴犯了多大的罪惡導致了犯罪的發生。滴滴只是大家情緒的發洩對象而已。

社會問題那就很複雜了,比如是圖色嗎?圖色是因為當今男女比例失調、低收入單身男性過多導致的嗎?還是圖財嗎?就本案犯罪嫌疑人來說,是社會賺錢太難、網貸利息太高逼的他破罐子破摔導致的嗎?

這些問題我想沒人一下子能說出標準答案吧


茗居楓海


才20歲的女孩,風華正茂,人生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只是因為去參加同學的生日會,只是因為滴滴平臺沒有認真對待投訴,只是因為兇手的殘忍,而過早地凋零在懸崖峭壁中。

兇手已經被抓獲,四川人,27歲,如果不是林女士機警,前一天他就會犯下兇案,如果滴滴平臺當時能夠認真對待乘客的投訴,認真調查核實,取消兇手的網約車資格,那麼這一切,也許就能夠避免。

所以,滴滴公司在此事上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對於這一點,滴滴自己也並不諱言,在其剛剛發佈的道歉聲明中也承認了這一點。

由於此案鍾某涉嫌兩個罪名,分別是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一人做事一人當,刑事責任肯定由其自身來承擔,死刑也許是避免不了的,現在哭天喊地也沒用了!至於滴滴公司,它作為網約車平臺,所承擔的責任主要為民事賠償責任。

雖然滴滴公司針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鍾某進行了資格審核,沒用發現其存在犯罪前科和記錄,但是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之規定,滴滴公司負有“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的義務。從這一點來說,滴滴也沒有做到。

因此,滴滴必須承擔其應有的責任。滴滴此次在聲明中承諾:

無論法律上平臺是否有責,以及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未來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

我想何必從下次開始實施呢,有錯必改,難道從此次起給予3倍的補償不是更好?


打虎拍蠅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個國外事例,當事企業是滴滴的同類、如今在中國被其合併了業務的優步。

今年4月28日晚,加拿大第一大城市——多倫多市中心,一名19歲少女在麥迪遜大道和西布洛爾街交叉口附近約了一輛優步車,車是一輛白色麵包車,司機是一名30歲出頭的男子。這名司機讓她上車後,把車開到快樂山路夾東布洛爾街一帶人跡罕至的地方,然後這名司機開始對少女動手動腳,少女不從,他就大打出手。少女勇敢地進行了反抗和還擊,最終找到一個機會從車上逃了出去,而那輛白色麵包車卻趁亂逃之夭夭。

事後有人為優步辯解,稱這輛優步是冒牌的,但隨即更多人羅列證據,指出2015年6月、9月,2017年1月在當地都有女性被優步司機性侵,其中最大的41歲,最小的15歲,當事人都是“正宗”優步司機,而今年稍早發生在另一個省——魁北克省的優步性侵事件中,受害者甚至自己根本不是打車顧客,而是在自家門口倒垃圾時,被路過的優步司機強拽上車強姦的。

北美反對優步等順風車、網約車業務的人士指出,安全隱患是網約車、順風車“先天不足”所致,因為優步類之所以“所向無敵”的關鍵,就是成本低、司機和車基數大,這一切都基於精簡的管理團隊、極少的管理成本投入,和寬鬆的入門門檻,而這些恰是安全問題的關鍵:成本低和管理團隊精簡意味著平臺無力約束旗下車和司機,入門門檻寬鬆意味著平臺可能根本不知道哪些司機是“問題司機”。

回到中國和滴滴,由於和網約車、順風車發源地——北美相比,中國出租車更便宜、更容易打到(很多北美大城市連揚招都沒有),因此滴滴需要把管理運營成本和准入門檻壓得更低才能擠走出租車,這就導致網約車、順風車平臺對旗下車和司機的管理更虛無,無論硬件或軟件都無法保障乘客在遭遇“問題司機”的突發性侵害後能第一時間自救或呼救,也無法保障“問題司機”上崗(事實上許多二三線城市的滴滴順風車團隊,不過是換了個名字的舊“黑出租”團隊而已)。

更要命的是,在先天不足之外,滴滴平臺在主觀上也缺乏改進和補救的意願,甚至在某些地方和層面採取了諸如敷衍投訴和報警,幫“問題司機”洗白和掩蓋問題等足以令安全問題放大的做法,這些做法的目的同樣是為了節約成本,提高競爭力,擠走出租車和其它對手。

就此次事件,乘客遇險後無法自救,很大程度上是“優步類”網約車、順風車模式先天不足所致,但滴滴同樣負有除嫌疑人外最首要的責任;嫌疑人此前已受投訴,尚未完成調查和處理卻被允許“帶病上崗”;受害者朋友和親屬報警、警方實名查證時平臺客服推諉延誤,則是“主觀敷衍推諉”的突出表現,儘管報警時受害者實際上已經遇害,但這絲毫不能減輕滴滴作為責任企業所應承擔的責任——受害人所接受的是滴滴服務,已構成與滴滴間的服務合同要約,滴滴的責任不僅是失職,而且也是違約。

一些朋友提出“讓滴滴強化管理,在車上裝聯網報警裝置,提高平臺管理投入,強化司機准入”,這些措施,一再被優步司機性侵醜聞困擾的加拿大魁北克省自2016年起就實行了,包括要求所有優步司機都擁有出租車牌照——問題在於這樣一來滴滴就會變成又一個出租車公司,他們得以在短短几年間擠佔大片出租車市場的成本和基數優勢將蕩然無存,他們肯麼?

個人意見,在平臺痼疾尚找不到對策、滴滴公司本身是否願意冒“出租車化”提高成本和削弱競爭力風險接受加強安全防範措施的補救要求嚴重成疑、相關監管能否到位生效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與其為些許方便讓眾多民眾冒險,還不如暫時叫停這類服務,直到確信找到根治途徑。同時,對滴滴這個無論如何都難以推諉責任的企業,都必須“罰到痛”,否則它不會長記性不說,還會隨時出現“噠噠”、“嘚嘚”之類等而下之的效尤者。


陶短房


這件事,如果受害人家屬起訴,滴滴的連帶賠償責任是少不了的,畢竟是平臺上的運營車輛,既然收了車主的“份子錢”,就肯定要擔負起監管的責任,不能只拿錢不做事,那要你這個平臺有何用?這和車租車公司的運營原理其實是一樣的。

但是,光追責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兩位花季女孩用生命的代價,血淋淋地昭示了滴滴平臺嚴重的安全監管漏洞。如果不解決這些漏洞,恐怕還有第三個第四個生命遭受傷害和威脅。

問題是,滴滴能正視這個問題嗎?一家獨大的局面,已經可以讓其坐享其成。面對司機的抱怨,乘客的詰問,他們近還能像創立之初那樣投以重視,低姿態去改正和改善嗎?

老實說,難!因為資本的逐利效應,會讓他們鋌而走險放棄一些良心的拷問,對他們而言,只要能用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死個人,不就賠個幾十萬嗎?小意思,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

在這點上,還真得給出租車說說好話。雖然在便利性、舒適性等方面,出租車一直為人詬病,但必須承認,地方政府及運管部門長期的高壓管理,在安全運營方面及資格審查上的投入,還是值得稱道的,只不過我們平常不注意罷了。而這,正是滴滴這樣的平臺運營公司缺失的。

我們承認事件的不可預見性,任何行業都不能保證不發生意外,不排除有一兩個人突然暴起發難,造成社會和人員的傷亡和損失。但是,同樣的惡性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就不是偶然所能解釋的了,顯然,這其中必有需要彌補的不足之處。

滴滴,該重視了………


80後小公


在這起慘劇中,毋庸置疑,滴滴公司扮演的角色是極其不光彩的,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是無可推卸的,不論其事後如何道歉(何況,其第一時間的道歉毫無誠意,充滿推脫之詞),如何彌補,都無法掩蓋其在鄭州空姐案後整頓期間的敷衍、不作為的事實及其醜惡嘴臉。

在這裡,我不想再多少什麼,願逝者安息。

但是,如果冷靜下來,理智的分析,就滴滴出行與傳統出租車、黑車等社會車輛在安全及監管方面相比的話,滴滴優勢明顯

列舉一些例子,供大家評論。

出租車、黑車亦存在安全隱患

案例一

在2003年北京市公安局破獲的一起系列殺人分屍案中,罪犯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其在2002年12月到2003年6月半年多的時間裡共殺害5名乘客,並將其分屍。

案例二

在2008年7月3日凌晨1點多,執行公務的公安幹警發現一名男子(趙在鑫)在搭訕一名過路女子,於是就前去盤問,通過後期偵查,發現了這個平常人不平常的一面:罪犯趙在鑫是一名黑車司機,在1998年到2007年12月長達九年多時間裡,趙在鑫殺害或姦殺7位女性,還有一名強姦後殺人未遂。從首次作案到落網,整整隱藏了近十年時間


破案所需時間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從事發到案件偵破,有滴滴參與的案件可能幾天就結束了,沒有滴滴參與的案件,可能幾年都破獲不了。


傳播方式不同導致滴滴受到更多關注

案例三

2017年3月,邵嬋帶著不滿5歲的兒子搭乘出租車從青島城陽區某超市門口前往城陽區某小區。在未到達目的地時,司機王志遠要求邵嬋提前支付車費,邵嬋不允,二人引發爭執。惱羞成怒的王志遠遂將車開往他處,之後把邵嬋拖出出租車,拿起石塊朝其面部擊打,連起兒子也未能倖免,邵嬋和其子當場死亡。

案例三是同時期的案例,與滴滴約車不同,出租車無人關心,滴滴才有人傳播,這其中的關鍵在於自媒體的普及及消息擴散的廣度和深度。


結論

滴滴出行,這種方式本身沒錯,今後應該還是人們出行的首選方式。但是,在安全保障、應急處理方面必須加以改進。


有態度的童桐


這是滴滴打車公司的司機又一起姦殺案,錯了一次不可怕,錯了又錯才是最可怕的。

這是可怕的資本之惡。

根據公開的案情,大大家都瞭解到,犯罪嫌疑人鍾某在作案的前一天,就對另外一位女性乘客伺機下手,因為那位女性乘客的警覺而沒有得逞。

可怕之處在於,頭一天那位女乘客就將鍾某的行為舉報到了滴滴公司,但結果是滴滴公司毫不理會。

表面看這是人性之惡,實則是資本之惡。

就在今天,一位資深刑警就通過媒體爆料,稱為了破獲一起盜竊案,警察找到滴滴公司要犯罪嫌疑車輛的信息,結果被推來推去,由於該公司的安全部人員去了北京開會,警察便致電滴滴公司該安全人員,該安全人員竟然以在北京開會為由,讓警察買機票去北京總部調取。

這就是店大欺客的典型表現。

現在,滴滴不僅連客人都欺負,現在國家執法機關都一併給戲弄了。


在滴滴和他們的某些員工看來,滴滴司機犯了罪,不等於滴滴公司犯了罪,司機犯罪會被法律制裁,而公司大不了就賠點錢。

在滴滴的眼裡,人命就是可以拿錢買斷的。

否則,在河南空姐事件之後,為什麼碰到人命關天的緊急情況的當口,滴滴的公司員工反映為何如此冷漠?

受害人趙小姐,在感覺危機來臨時,做了她所能做的一切,報警,求助同學和家人等等。

可是,在警察數次向滴滴公司要司機的信息時,滴滴公司的員工竟然可以拒絕。

等到拿到信息時,趙小姐已經遇害!

如果說趙小姐是死在鍾某的手裡,滴滴公司的當事員工理當同謀。

這要在西方國家,發生這樣的事情,社會輿論、道德譴責,管理機構的懲罰,民事賠償,多管齊下,這樣的公司不倒閉,哪裡還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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