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 18萬餘元遺產收歸國有

孤寡老人去世 18萬餘元遺產收歸國有

孤寡老人去世後,遺產無人繼承,該怎麼辦?近日,大連市首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在沙河口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181464.32元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

生於1932年的徐佔武老人是沙河口區春柳街道辦事處劉家橋社區居民,離婚且無兒無女,一直住在集體宿舍。隨著年事已高,自2003年4月起,劉家橋社區一直派人照顧、看護徐佔武老人,並多次幫著這位孤獨老人尋找和聯繫其親屬,但都沒有未果。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為其辦理完喪葬事宜後,發現老人還有18萬餘元的銀行存款。

如何處理這筆錢?在社區公益律師的建議下,社區到所在地沙區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立案後,決定適用特別程序開庭審理。庭審前,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大連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報》發佈無主財產認領公告,申請人劉家橋社區支付了公告費303元。在公告期限一年內,無人認領案涉財產。

今年8月22日,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沙河口區春柳街道劉家橋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本案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案涉財產為無主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佔武的遺產181767.32元,扣除303元公告費,餘款181464.32元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這個案件,從一個側面講述了一個溫暖的故事,劉家橋社區的工作人員十幾年無私照顧徐佔武老人,直至為其養老送終,並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無主財產;沙區法院受理案件後,主動與老人的原單位和出生地公安機關溝通,公告到期後當庭宣判,都值得點贊。審理此案件法官表示,孤寡老人過世,遺產無人繼承的事並不是個例,該如何處理,值得關注。很多社區工作人員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類似的情況往往不了了之。法官呼籲,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社區都有公益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到法院進行無主財產認定。

>>案例

無主財產也可判歸單位和朋友

2014年,天津市紅橋區法院曾受理一起類似的無主財產官司。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後留下一套房屋。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這套涉案房屋為“無主財產”,收歸死者原單位所有。

孤寡老人韓老先生退休前一直在紅橋區一家單位工作。他無配偶無子女,退休後他自己一個人生活。雖然比較孤單,但日子還過得去,單位在生活上給予他一定照顧,讓他得以安享晚年。2009年的一天,已經70多歲的韓老先生突發心臟病,不幸辭世。最後,單位工作人員還幫老人辦了喪事。

韓老先生雖然已經離開人世,但留下了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由於他無配偶和子女,這套房子的繼承成了一個大問題。

老人死後,原單位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認定韓老先生的房屋為無主財產,並將該房屋收歸單位所有。

法院受理該案後進行了查詢和核實,也未發現韓老先生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考慮到原單位為老人“養老送終”,因此,法院在公示一年之後,最終將房子判歸老人原單位所有。

孤寡老人去世 18萬餘元遺產收歸國有

再來看另一個案例。

家住浦口區的陳先生是一位孤寡老人,多年,他的朋友黃先生一直對他照顧有加。2010年10月21日,陳先生自感身體漸差,要求朋友黃先生將他送至南京市福利院,相關費用由陳先生本人工資收入繳納。2010年10月27日,黃先生與陳先生在福利院簽訂《委託書》,載明“本人因年老獨身無子女,生活不方便。隨著年齡的增長,考慮今後的養老問題,特委託朋友黃某某作為我的監護人負責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養老機構、繳納養老費用和後事安排。”

2012年10月21日,陳先生因心臟驟停死亡。由於陳先生未婚無子女,亦無法定繼承人。2014年10月28日,黃先生訴至浦口區法院,請求判決由他來繼承陳先生應享受的老職工住房補貼約52070元。法院調查查明,陳先生在福利院居住期間,黃先生經常看望老人,陳先生對黃先生亦十分信任。黃先生的同事及鄰居均向法庭證實,黃先生多年來一直對老人悉心照顧,併為老人辦理喪葬後事。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陳先生的各項費用均為他支付,且陳先生系浦鎮車輛廠職工,其退休前、後都有固定的收入及醫療保險,具備負擔自身生活和醫療的經濟基礎,黃先生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對陳先生盡到了贍養或扶養義務。2015年2月11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先生要求繼承遺產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駁回後,黃先生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黃先生並不是陳先生的法定繼承人,雙方間亦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故黃先生不具有合法繼承人的資格。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陳先生生前無直系親屬在旁照顧,黃先生作為其朋友在陳先生生前對其照顧較多,不僅在生活起居上進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對陳先生進行了慰藉。

南京中院認為,雖然陳先生有退休工資及醫療保險,其生前在養老院的費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負擔,但對老年人的扶養並不僅限於財物的供養、勞務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與撫慰,黃先生作為獨居老人陳先生的多年朋友,對其生活起居的幫扶及精神的慰藉應視為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值得讚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南京中院二審改判陳先生的老職工住房補貼約52070元由黃先生繼承。

>>提醒

老人過世怎樣處置無人繼承遺產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所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一是被繼承人既無法定繼承人, 又無遺囑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是被繼承人雖然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但是全體繼承人都放棄繼承, 或者全體繼承人都喪失了繼承權, 都沒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是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 只用遺囑處分了一部分遺產, 其餘未加處分的那一部分遺產也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歸國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 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孤寡老人去世 18萬餘元遺產收歸國有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建議,年事已高的老人最好在生前就對遺產作出處理,老人如果沒有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避免將來遺產成為無主財產。

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如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解惑

哪些財產屬於可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收入”一般是指公民的工資、獎金、存款及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及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公民的其他合同財產”,一般包括公民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發明權、發明權中的財產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等等。

從規定中可知,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特別要注意是“死亡時”這時間點,死亡後或因死亡而產生的財產,如死亡撫卹金和死亡賠償金等均不屬於可繼承的遺產範圍。

孤寡老人去世 18萬餘元遺產收歸國有

實踐中,人們往往把死亡撫卹金、死亡賠償金等也作為遺產來請求分割,實際上是有理解誤區的。撫卹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根據有關規定,撫卹金的享受對象,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是死者的配偶或真系親屬;第二,這些親屬主要地或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因此,從撫卹金的性質看,它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分割繼承。

>>鏈接

什麼是無主財產 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無主財產

無主財產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沒有所有人的財產,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遺失物等。

包括三類: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2、埋藏物、隱藏物。3、無人繼承的財產。

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成立條件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需要認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者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對象。

2、財產所有人確已消失或者財產所有權人不明,權利的歸屬問題長期無法確定。

3、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無主的持續狀態超過一定期限。財產無主的情況,大致又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被發現; 遺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等)被拾到,經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告招領滿一年無人認領的財物; 無人繼承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情況下的遺產。

4、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產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邊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

(北京時間綜合半島晨報、福建法治報、臺海網、上海法治報、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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