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帶你了解檢察之職務犯罪偵查職能

2017-10-23 和平縣人民檢察院

「第三期」帶你瞭解檢察之職務犯罪偵查職能

「第三期」帶你瞭解檢察之職務犯罪偵查職能



檢察機關按照案件管轄範圍規定,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查辦職務犯罪有兩個機構:反貪汙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

反貪汙賄賂局

立案偵查主要涉案罪名:貪汙罪、挪用公款最、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檢察院重要職能機構,依法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以及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瀆職,是負有某種法定或約定職責的人員未能盡到職責,或者在執行職責時出現嚴重過失行為。

查辦範圍共有44個罪名,主要瀆職罪名有: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失職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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