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國海受賄案,對被告人唐國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國海利用擔任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中共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連雲區委書記、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以及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項目扶持資金撥付、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07.9789萬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國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唐國海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且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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