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當前基層掃黑除惡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對策研究

內容摘要:涉黑涉惡問題是複雜的社會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黑惡勢力也不斷髮生新變化、呈現新特徵。掃黑除惡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場硬仗,我們要有“不破樓蘭終不還”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積極主動投入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是人類的美好追求。各類涉黑涉惡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社會無序和混亂,大大影響了社會融合與社會團結,動搖了社會治理的基礎。涉黑涉惡問題是國家治理無法迴避的問題。

2018年初,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重要舉措。從2000年底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到如今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我國打擊黑惡勢力的專項鬥爭從未停歇。在黑惡勢力猖獗的地方,老百姓有案不敢報、有冤無處申。各種黑惡勢力犯罪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嚴重危害社會和穩定。涉黑涉惡問題是複雜的社會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黑惡勢力也不斷髮生新變化、呈現新特徵。本文中,作者將從當前黑惡勢力所呈現的新特徵,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並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當前黑惡勢力的新特徵

(一)黑惡勢力向政治領域滲透,企圖操控、把持基層政權,踐踏民主法制,激化人民群眾與基層政權的矛盾。在部分農村、城市基層,一些黑惡勢力通過威脅、賄賂等手段,逼迫、引誘國家黨政機關幹部及工作人員參加其組織的非法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政治庇護和幫助,更有甚者利用組織的財力和勢力進行形象包裝,騙取政治資本,撈取政治光環,直接進入基層政權。

(二)黑惡勢力向新行業、新領域擴張,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變化,黑惡勢力已從傳統的採砂、建築等行業,轉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貸放貸平臺等領域。

(三)黑惡勢力向隱蔽化轉型,逃避打擊能力增強。

1、黑惡勢力從明顯的暴力特徵轉向“軟暴力”。早期的黑惡勢力,具有明顯暴力特徵的殺人、傷害、搶劫、強姦等是其最基本的犯罪形式,但從近幾年盛行的校園貸、現金貸、等網絡貸款平臺引發的一系列追討債務的案例來看,有的是由黑惡勢力操控,進行“軟暴力”催債,如言語恐嚇、跟蹤騷擾等,他們對違約的借款人採用在學校鬧事、電話騷擾親友等方式給借款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借款人還錢,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

2、黑惡勢力已經從幫派化向公司化、企業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轉變。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吳學佔,其本人就曾在山東冠縣先後成立了泰昌投資有限公司、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攏聚了郭某、吳某、趙某等十多人加入,逐步發展成為一個涉黑性質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以黑護商,為催逼高利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他人,而上述成立的公司只不過是披著合法外衣為這些人非法斂財的工具。

3、黑惡勢力的組織頭目轉向“幕後”。一些黑老大和涉黑組織不再直接實施暴力犯罪,有的臨時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流動人員作案。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具備的四大特徵之一就是組織特徵,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具備組織特徵,要看該犯罪組織是否“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定”。因此實踐中,一些黑惡勢力被抓獲後,往往以實施犯罪的並不是組織成員來否認組織機構的穩定性,進一步逃脫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處罰。

二、黑惡勢力特徵演變的成因分析

(一)黑惡勢力的生存土壤就是基層腐敗這把“保護傘”。凡是黑惡勢力能夠長期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根本原因在於有一把或多把“保護傘”,一般的惡勢力後面也有人支持、縱容。黑惡勢力往往通過拉幫結派、行賄送禮、請客吃飯等方式,與公職人員勾結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員為得到“好處”,充當其“保護傘”,甚至通風報信或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使黑惡勢力有恃無恐。還有一些領導幹部,擔心掃黑除惡影響當地形象和投資環境,影響個人政績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願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問題,助長了黑惡勢力囂張氣焰。

(二)政策和立法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腳步,黑惡勢力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鑽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當前,個人和一些民營企業到銀行貸款的高門檻,導致這部分群體通過正常、公開的渠道籌不到錢,便轉而向民間借貸,甚至找一些地下高利貸尋求幫助“渡過難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貸行為。但我國並未對高利貸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高利貸行為不入罪,同時“言語恐嚇”“跟腳逼債”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違法行為並不屬於刑事打擊的範疇,故而在實際生活中,一些黑惡勢力受高額利息驅使,違規發放高利貸,或者受僱於人,幫忙催逼借貸者還款,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三)黑惡勢力一般具備逃避主流社會控制與法律制裁的防護體系與措施。不論黑惡勢力是從幫派化向公司化、企業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轉變,還是手段從明顯暴力轉向“軟暴力”,究其原因,就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不管黑惡勢力的這些表現形式如何演變,都無法掩蓋其“黑惡”的本質特徵。

三、當前基層掃黑除惡的對策建議

(一)掃黑除惡的著力點,除了打擊黑惡勢力本身,還要打擊基層的腐敗,查處“微腐敗”,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組織建設。這就要求對涉黑涉惡問題尤其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大要案,對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村(社)“兩委”人員等,無論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毫不含糊,堅決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

(二)完善相關立法,適時出臺行業政策,摧毀黑惡勢力的生存依託空間。對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要及時出臺政策,完善立法,規範行業的有序良性發展。值得肯定的是,針對當前民間借貸中的亂象,2018年4月16日,國家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該通知指出“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通知》明確了信貸規則,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通知》還規定嚴禁非法活動,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最高法也於2018年8月11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通知》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務的“套路貸”詐騙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應予以刑事打擊”的審理思路。上述規範性文件的出臺,一方面對民間借貸的有序發展起到了規範和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為打擊非法借貸領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

(三)針對黑惡勢力更加隱蔽化,逃避打擊能力增強的特點,要不被表象矇蔽,科學把握“打早打小”與刑法適用的關係。打早打小、露頭就打,是掃黑除惡工作須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提升掃黑除惡工作主動性和預見性的要求,有助於避免黑惡勢力坐大成勢,確保將黑惡勢力消滅在萌芽狀態。在辦案過程中,對於有些黑惡勢力實施的“軟暴力”(如言語恐嚇、跟腳逼債)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涉黑涉惡違法活動,要善用治安、行政等手段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定罪量刑。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以保證打擊重點,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

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亂。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是人類的美好追求。涉黑涉惡問題是國家治理無法迴避的問題。各類涉黑涉惡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社會無序和混亂,大大影響了社會融合與社會團結,動搖了社會治理的基礎。社會控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秩序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價值維度。掃黑除惡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場硬仗,我們要有“不破樓蘭終不還”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積極主動投入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參考文獻:

[1]任文岱;《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 中國掃黑除惡歷史回顧》,載於民主與法制報,2018年2月第002版

[2]丁國強;《掃黑除惡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一役》,載於人民公安報,2018年2月第003版

[3]何榮功;《以新理念依法整體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載於檢察日報,2018年2月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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