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出台樓市新規:雙限+搖號買房爲哪般?

8月9日,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發布《關於加強精準調控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1、限價:劃分片區進行價格管控,將全區劃分為中心區、次中心區和其他區域等3個片區,由區環土局牽頭區交建局、規劃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以各片區2017年第四季度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平均價格為基準,以實現調控總體目標為根本,合理確定各片區控價目標,編制片區調控實施方案。

2、限備案:一盤一評估,以“同地段、同區域、同品質”樓盤近半年成交均價為基準,按照片區控價目標,將車位車庫價格、精 裝修費用納入價格調控範圍,綜合考慮樓面地價、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備案價格,並逐步建立科學、公平、實用的備案價格形成規則,防止房價大起大落。同時要嚴格執行預售價格備案要求,銷售價格超過備案價格的,區環土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證、網籤合同備案、現房銷售備案。

3、商品房公證搖號銷售: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研究制定針對首次開盤商品住房項目的公證搖號銷售辦法,

並優先滿足臺灣同胞和首套房用戶需求。公證搖號和公開選房應在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和區市場監管局、交建局等部門監督下進行,產生的中籤選房順序號和選房結果要在售樓現場公佈,選房順序號不得更名轉讓,選房結果需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平潭出臺樓市新規:雙限+搖號買房為哪般?

平潭新出臺政策原文如下: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關於加強精準調控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

各片區項目建設指揮部,各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7]43號),精準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X閩建房函[2018]3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關於加強精準調控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間政辦[2018]34號),按照“總體有目標、片區有控價、調控有手段”的要求,現將加強精準調控穩定房地產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學確定調控總體目標

以2017年第四季度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平均價格為基準,綜合考慮我區人均可支配收入、存貸款利率水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和地區生產總值(GDP)的變化情況,確定我區住房價格調控總體目標,使我區住房價格變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季度、月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區環土局、交建局、經發局等部門,研究並提出我區住房價格調控總體目標方案報區管委會審定。

二、合理劃分和確定片區控價

根據現階段我區房地產市場總體情況,將全區劃分為中心區(包括潭城組團、嵐城組團、火車站片區)、次中心區(包括金井灣組團、壇南灣組團、澳前組團、大學城組團、中原組團、流水試點鎮)和其他區域等3個片區,區環土局牽頭區交建局、規劃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以各片區2017年第四季度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平均價格為基準,以實現調控總體目標為根本,合理確定各片區控價目標,編制片區調控實施方案。片區劃分及各片區控價目標將根據我區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和調控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三、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

繼續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嵐綜管辦〔2017〕227號)文件,適時調整價格調控目標,建立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區交建局、環土局、規劃局等部門參與的商品住房預售備案價格會商制度,一盤一評估,以“同地段、同區域、同品質”樓盤近半年成交均價為基準,按照片區控價目標,將車位車庫價格、精 裝修費用納入價格調控範圍,綜合考慮樓面地價、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備案價格,並逐步建立科學、公平、實用的備案價格形成規則,防止房價大起大落。房地產開發企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認定為建築主體工程形象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五分之一以上(含地下室))時方可申辦預售許可,同時要嚴格執行預售價格備案要求,銷售價格超過備案價格的,區環土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證、網籤合同備案、現房銷售備案。達到預售許可辦理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及時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未申請辦理的視為變相捂盤惜售或變相國積房源,將按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四、優化土地供應管理

區環土局牽頭制定和公佈住宅用地供應年度計劃,加強對房地產用地出讓合同履約管理,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工竣工時間的,嚴格徵收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立由區環土局牽頭,區交建局、規劃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與的土地房價控制限額會商制度,根據片區控價目標,在土地出讓環節即公佈該地塊房價控制限額、上市銷售期限,採取“限房價、控地價”等方式出讓土地,並在土地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中加以明確,穩定市場預期,逐步改進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方式,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防止地價推漲房價。

五、強化數據分析和預警研判

區環土局牽頭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統籌考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時、全面、準確採集各類運行數據,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加強對各類信息和數據的分析力度,定期向區交建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提供相關數據和分析結果,客觀反映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逐步建立預警機制,提高科學研判水平。

六、研究編制住房發展規劃

區交建局牽頭區環土局、經發局、市場監管局、規劃局等部門,結合平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供需狀況、人口變化情況,科學編制住房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商品住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各類住房供需關係,明確住房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合理確定住房和各類用地供應比例、規模、結構、時序,引導相關資源合理配置。住房發展規劃由區管委會批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主要目標和指標納入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預期指標管理。

七、實施商品房公證搖號銷售

區環土局牽頭區交建局、市場監管局、司法辦(公證處)等部門,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研究制定針對首次開盤商品住房項目的公證搖號銷售辦法,並優先滿足臺灣同胞和首套房用戶需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制定登記認 籌、公證搖號和公開選房方案,並確認委託公證機構後,報區環土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住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之日起10日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價”等信息,按方案進行登記認 籌,並在開盤前將購房意向客戶名單向區環土局、市場監管局報備,同時在售樓現場公示。

公證搖號和公開選房應在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和區市場監管局、交建局等部門監督下進行,產生的中籤選房順序號和選房結果要在售樓現場公佈,選房順序號不得更名轉讓,選房結果需報送區環土局、市場監管局和交建局備案。購房人姓名不在之前報備的選房結果中的,區環土局不予辦理商品房網上籤約、備案等交易手續。商品住房項目首次公開選房銷售後的剩餘房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尚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託的代理銷售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號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

八、大力整頓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區交建局、環土局、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局、公安局等部門要加大聯合執法和查處力度,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整治措施,落實監管職責,確保取得實效。抓緊開展本區範圍內所有在建、在售商品房項目專項巡查整治,廣泛發動群眾監督,發揮部門合力,全面排查,精準打擊,堅決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圍積房源、捂盤惜售、炒買炒賣、價外加價、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按揭貸款、規避調控政策、製造市場恐慌等投機炒房和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抬房價、協助規避限價限貸措施、違規開展金融業務等“黑中介”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管理。要將違法違規企業及其責任人記入信用不良記錄並公開通報,發佈房地產領域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名單,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各相關部門要依法採取市場準入限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措施,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重視輿論引導和預期管理

區直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相關政策宣傳和解讀,及時消除群眾疑慮,正面引導輿論,通過定期集中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形成震懾。對發現不利於市場穩定的輿情信息,要第一時間核實處置,並向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告。區宣傳部、網信辦、公安局、交建局等部門要嚴厲打擊利用自媒體公眾號等網絡媒體炒作渲染房價上漲、散佈虛假信息、造謠傳謠製造恐慌、組織“炒房團”炒房等行為,淨化輿論環境,穩定市場預期。

十、切實提高認識落實主體責任

各片區項目建設指揮部、區直各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動搖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認真落實穩房價、控租金、降槓桿、防風險、調結構、穩預期的目標責任,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完善穩定房地產市場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嵐綜管綜〔2018〕100號)確定的職責分工,抓緊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各盡其責,加強配合,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精準施策,每季度開展專項督查,重點檢查“一盤一評估”制度執行情況、片區供地計劃落實完成情況,發揮好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作用,認真做好我區穩定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工作。區效能辦要嚴格督查,對工作不力的部門堅決約談、嚴肅問責。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房地產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優化房地產市場營商環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規定若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準。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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