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5年8月24日,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鄂證調查字2015023號)。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身份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詳見公司2015-135號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5]71號)(詳見公司2015-141號公告)。

2016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28號),原文如下:

當事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廣發證券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真實身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廣發證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廣發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9月4日,廣發證券對杭州恆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HOMS系統(以下簡稱HOMS系統)開放接入,2014年12月5日,廣發證券上海分公司對該系統開放專線接入,2015年5月19日,專線連通。2015年3月30日,廣發證券上海分公司為上海銘創軟件技術有限公司FPRC系統(以下簡稱FPRC系統)安裝第三個交易網關。對於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廣發證券未進行軟件認證許可,未對外部系統接入實施有效管理,對相關客戶身份情況缺乏瞭解。

截至調查日,廣發證券共有123個使用HOMS系統、FPRC系統接入的主賬戶。其中使用HOMS系統接入的主賬戶113個(下掛虛擬賬戶或子賬戶16,427個),使用FPRC系統接入的主賬戶10個(下掛虛擬賬戶或子賬戶2,883個)。廣發證券未採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未能確保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讀性,未採取可靠措施採集、記錄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

2013年和2014年,廣發證券分別有13家和23家營業部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均未達到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2015年5月25日,廣發證券已知悉並關注HOMS系統等系統存在引發違規配資及違反賬戶實名制等風險,廣發證券在未採集上述客戶身份識別信息的情況下,未實施有效的瞭解客戶身份的回訪、檢查等程序。

廣發證券未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行為,獲利6,805,135.75元。

廣發證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會發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19號)之後,仍未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未切實防範客戶借用證券交易通道違規從事交易活動,新增下掛子賬戶99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QQ聊天記錄、客戶委託記錄、廣發證券相關說明、佣金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廣發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805,135.75元,並處以20,415,407.25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部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正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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