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科普: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由來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而委託公證人制度,就是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幾十年來,這項制度解決了內地和香港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下公證文書相互使用的問題,對於規範市場秩序,有效防止商業欺詐,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小科普: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由來

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由來:

由於香港屬於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他執業者擔任。在執業範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另外,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小科普: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由來

目前概況:

隨著兩地聯繫日漸頻密,對委託公證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為委託公證人者眾。且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委託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從1981年委託公證人建立至今,通過委託公證人辦理髮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多不勝數,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及CEPA公證等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香港居民才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制訂的《中國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簡稱"《辦證規則》",《辦證規則》統一了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範委託公證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

小科普: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由來

發展前瞻:

目前,中國委託公證人隨著中國面向世界的同時,相信更會進一步為國家作出貢獻,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而事實上,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經過多年的成熟發展,業務已大大拓寬,委託公證程序也逐步規範。委託公證人在一個發展成熟的現成機制下提供其專業服務,是解決內地與香港公證文書相互使用問題的有效通道,我國公證制度的重要組件。

對於香港律師發展內地業務方面,中國委託公證人也發揮促進作用,許多中國委託公證人把辦理委託公證業務當成是發展內地業務的一個重要渠道。他們通過辦理委託公證業務對大陸有了更多的瞭解,與內地的一些客戶建立了密切的聯繫,與內地的一些律師所、公證處建立了合作關係;不少中國委託公證人所在的律師行在內地設立了代表處,對香港律師行發展內地業起了促進作用;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香港與內地律師業的合作將更加緊密,探求如何在WTO框架下,在"一國兩制"下兩地律師、公證界的相互合作問題等方面,委託公證人制度的成功實踐以及積累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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