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科普: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由来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而委托公证人制度,就是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几十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科普: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由来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由来: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沿用英国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另外,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小科普: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由来

目前概况:

随着两地联系日渐频密,对委托公证服务的需求益趋殷切,要求成为委托公证人者众。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从1981年委托公证人建立至今,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多不胜数,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及CEPA公证等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香港居民才得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港商得以在内地投资贸易,有效地维护了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2002年11月1日,根据《管理办法》制订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简称"《办证规则》",《办证规则》统一了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分类、证明方式及格式、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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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前瞻:

目前,中国委托公证人随着中国面向世界的同时,相信更会进一步为国家作出贡献,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事实上,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经过多年的成熟发展,业务已大大拓宽,委托公证程序也逐步规范。委托公证人在一个发展成熟的现成机制下提供其专业服务,是解决内地与香港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的有效通道,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件。

对于香港律师发展内地业务方面,中国委托公证人也发挥促进作用,许多中国委托公证人把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当成是发展内地业务的一个重要渠道。他们通过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对大陆有了更多的了解,与内地的一些客户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与内地的一些律师所、公证处建立了合作关系;不少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在的律师行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对香港律师行发展内地业起了促进作用;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香港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探求如何在WTO框架下,在"一国两制"下两地律师、公证界的相互合作问题等方面,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成功实践以及积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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