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繼母不扶養年幼繼子,可以起訴繼母遺棄罪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WDEDAAN


我想問你,你是繼子的什麼人?不是他親孃吧?她親媽呢?如果說,孩子的親媽不在了,提這個問題有情可原,如果說孩子的親媽還在,提這個問題,其心可誅;

如果您是街坊鄰居,居委會大媽,發現這個可憐的孩子,沒了爹,沒了媽,只有一個後媽,後媽又不管他,想為他伸張正義,那麼,您令人尊敬。

首先說法律。繼母沒有撫養繼子的義務,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全看繼母是否自願!而且這種因為與父親結婚而與繼子形成的撫養關係,通常情況下,自父親與繼母婚姻關係消除時終止,消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包括死亡。所以一般情況下,繼母不撫養繼子,都不構成遺棄罪。特殊情況是,這個繼母,與繼子形成了收養關係。

所以,可以明確地告訴你,父親去世,繼母不撫養年幼繼子,想追究繼母的遺棄罪,沒有法律依據。

對孩子有撫養義務的,先是親爹親媽,親爹媽都不在或無撫養能力的,有撫養能力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要進行撫養,祖輩也無撫養能力的,有撫養能力的兄姐要進行撫養。在獨子化的昨天,兄姐沒法指望,多子化的過去,什麼長兄如父長姐如母的,大有人在,大文豪韓愈就是自幼失去父母,他哥嫂把他養大的。

這既本來就是一個大家庭自動補位的、自然而自覺的責任,只是後來上升到法律。

所以,沒有繼母什麼事。


潘衛霞律師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從血緣倫理和法理上繼母沒有必然的撫養未成年繼子的責任。

從題主的信息看,該家庭是一個二婚家庭親父過世。

現在從法理和倫理兩個角度思考這個問題。

1.未成年人母親在世,父親再婚和繼母沒有其它特殊約定。

兩個人離婚兒子隨父,從法理上和倫理上母親的撫養權都沒有去除,除非母親過世或母親喪失自養的能力。所以此例若孩子的母親在世,則兒子的第一撫養就是母親。

那下來的問題就是父親的遺產分割問題,只能從法理角度為未成年人爭取更好的繼承份額。

起訴繼母的想法有點瘋狂。

2.未成年人母親在世,父親再婚時和繼母有特殊約定。

有一定家產,且父親明顯年齡大的,如再婚父母雙方有繼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契約,如婚前資產以及孽息繼承處置,再婚共同財產處置與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掛鉤等,此時繼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法理支持民間契約。

除非繼母沒有履約能力或喪失履約能力。

不能履約,核心還是資產處置。

3.未成年子女母親繼母均無法履責

此時祖父母輩,成年兄長姐姐有依法依倫理撫養的責任和義務。

在父親無任何可繼承資產下,可以申請政府救濟。

條件優越的繼母有道意上資助繼子成長的義務,前提時祖父母,叔伯姑舅等一干三代內直系旁系血親不無理取鬧,尤其是繼母和繼子關係融洽時。

在公域裡咄咄逼人尋找法律問罪繼母除了法盲,更多的說明家族人文素養欠佳。

著名民國大書法家于右任就是在舅舅家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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