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押金或預付金,產權都歸消費者」

法制與新聞記者 鄧玉傑

美容美髮卡、健身卡、培訓卡、洗車卡……在居民日常生活服務業領域,商家往往以購買金卡、銀卡、貴賓卡等預付式消費卡享受不同檔次的優惠、折扣以吸引消費者。由於商家對預付式消費一般會給予較大折扣,相比一次性消費而言,辦卡價格更優惠,因此很多消費者願意選擇這類消費形式。

預付式消費是一種由消費者先對商家授信,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然後延期消費其商品和服務的消費模式。這種消費模式有利於商家積累流動資金和鎖定客戶,同時也能讓消費者獲得一定實惠,因此成為生活服務業領域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

在我國,預付式消費模式已經出現了近20年,逐漸成為一種消費時尚。但是,人們在享受優惠的同時,可能還要面對投訴“無法可依”的現狀。近年來,頻頻曝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押金不退還、還車後繼續扣費、客服處理不及時等問題。正所謂“交錢容易退錢難”,預付式消費陷阱能否遏制?該如何堵住監管的漏洞?為此,本刊記者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

本刊記者: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法治化、電子化、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新興的消費需求、消費方式、消費活動和商業模式層出不窮,消費結構不斷升級,消費糾紛不斷湧現。您能談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義嗎?

劉俊海:消費是市場活動的起點和歸宿,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穩定增長的引擎。全面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有助於提升消費信心,拉動消費內需,挖掘消費潛力,刺激投資需求,鼓勵投資興業,激發市場活力,形成消費驅動投資、投資助推消費的良性互動經濟增長新動力。同時,消費維權有助於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增強民族經濟國際競爭力。消費維權既是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也是立足長遠的經濟工程,更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

本刊記者:“卡還在,店沒了”似乎已經成了預付式消費面臨的最大危機。去年,共享單車押金難退問題再一次將“預付式消費陷阱”照到聚光燈下。關於共享單車的押金存管與退還、騎行安全以及加裝私鎖、惡意損毀、隨意停放等問題,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風險呢?

劉俊海:就共享單車企業而言,隨著市場中競爭對手數量的增加及各個競爭對手融資規模的擴大,市場競爭愈發激烈、市場風險不斷積聚。這極易誘發共享單車企業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道德風險,無視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誘發以不正當競爭風險、類金融與支付風險、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風險為代表的法律風險。

在類金融與支付風險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消費者在使用前需向共享單車企業支付99元、299元等金額的押金。考慮到上述用戶規模,共享單車企業將歸集大量押金形成鉅額“押金池”。若不在明確押金的法律性質與用途的前提下規範存管與退還程序,無疑將誘發變相攬儲的類金融風險與因破產、資金鍊斷裂而導致的支付風險。

市場風險、道德風險、法律風險三位一體,市場風險誘發道德風險,道德風險誘發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又反向誘發道德風險。

本刊記者:預付式消費存在哪些爭議呢?為何類似的預付式消費極易出現侵權行為?

劉俊海:這就涉及到預付卡產權歸屬、預付金額產權歸屬問題,預付式消費最重要的就是產權歸屬。押金不透明、不安全都是表面現象,共識就是明確預付金額歸屬。

雖然有一些不良商家自稱押金所有權本來是消費者的,但交給商家後就是商家的。消費者只有債權,沒有物權,由於物權優先於債權,所以債權不能優先行使。消費者只能和其他無擔保的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時,與其他債權人排隊,打折受償。雖然,這個觀點有很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但不論是押金還是預付金,產權都是消費者的,這在信託法中有明確規定,按照信託財產的相關規定,實際所有權即經濟上的所有權還是歸受益人的。

本刊記者:預付式消費陷阱頻頻可見,為什麼商家運用預付式消費還能屢試不爽呢?

劉俊海:主要有三點原因:一、商家抓住消費者想佔小便宜,想少花錢,想享受更多服務,且在消費權利主張上不成熟的心理,推出讓消費者垂涎欲滴的促銷計劃,打折優惠,預付越多,優惠越大。二、商家利用消費者從眾心理,消費者看到小本上確實登記了很多辦卡的人,放鬆了警惕。三、商家溫情促銷,認真研究每個人的心理狀態,比如為老年人辦金卡,就上門服務,否則優惠就沒了。

本刊記者:所有的預付式消費領域,面對的消費者不是一個兩個,可能是成千上萬個消費者。這樣的情況該如何維權?

劉俊海:以共享單車為例,最好是由共享單車公司主動擔當,承諾給消費者退還押金路線圖、時間表,並且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股人出具連帶責任的保證函,或者找其他有資信的機構特別是銀行做擔保人,或者找廠房、房屋做質押,給消費者信心。

劉俊海:以共享單車為例,最好是由共享單車公司主動擔當,承諾給消費者退還押金路線圖、時間表,並且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股人出具連帶責任的保證函,或者找其他有資信的機構特別是銀行做擔保人,或者找廠房、房屋做質押,給消費者信心。

消協包括中消協可以創新調解方式。他們可以代表廣大潛在的不特定消費者,要求約談拖欠預付款的企業,要求他們制定出還款日程表、路線圖,讓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手段,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確保承諾的可執行性,避免放空炮。

如果調解未果,企業拒絕主動做出賠償承諾,消協可啟動公益訴訟程序。中消協或者省市區的消協,代表不特定的公眾消費者,向失信的共享單車企業或者其他的預付卡髮卡企業,提起公益訴訟,獲勝以後建立專項賠償基金,消費者出具證明,去消協領款。

本刊記者:如何才能堵住預付式消費漏洞?

劉俊海:創新制度,加強監管。從立法和制度設計而言,比如,辦卡人數超過100人,單筆金額超過1000元,總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必須去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銀行等機構備案、核准。未經核准,不能發放預付卡。目前,多功能預付卡、單用途預付卡都沒有備案,制度上有待進一步明確。

從監管角度出發,要把銀行作為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起來。就像證券公司不能挪用客戶保證金一樣,預付款也要在銀行設立賬戶,賬戶所有權在投資者名下,客戶保證金就放在消費者在銀行單獨開的存管賬戶上。消費者持卡,商家將消費者簽字確認的消費記錄發給銀行,消費一筆扣一筆,沒扣的錢歸消費者。

同時,商務、工商、公安、銀行等相關部門要協同共治,打造協同監管、精準監管、功能監管、全覆蓋監管的新格局,消除監管盲區、監管真空地帶、監管失靈現象,才能夠預防監管套利、見利忘義的現象出現。

本刊記者:與傳統線下實體店發放的預付卡相比,如今線上預付充值消費也越來越多,視頻網站、在線教育、APP早教等各類平臺紛紛推出各種會員產品。但隨著會員充值越充越多,沒有享受過所謂的“尊貴”,卻深陷各種“套路”。最終,消費者的消費感受大打折扣。會員與招募會員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係?

劉俊海:會員與招募會員的經營者之間是存在合同關係的。作為會員,經常購物、交錢是個業務,入會還要交納一定的會員費,不交特定的會員費也得消費達到一定數額之後才能成為會員。其實本質一樣,也就是取得會員身份的行為本身是有償的行為,消費者是支付了對價、支付了金錢的。

發展會員的目的,一方面對商家來說有穩定的客源,永久、可持續地賺錢;對消費者來說圖方便和便宜:尊享的待遇——優先登機、頭等艙、多帶一件免費的行李等。

會員制的營銷模式,應當遵循雙向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

消費者一旦成為會員,卻往往與其預期大相徑庭,這涉及到三個層面:契約自由原則——會員入會協議是不是消費者與商家雙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如果雙方你情我願達成合意,那就是自由意志都有體現;契約正義原則——經營者的權利就是消費者的義務,消費者的權利就是商家的義務。契約嚴守原則——協議裡的每一條都要認真去對待。

消費者付出真金白銀,以經常性的消費來展示自己的忠誠度,而很多商家卻見利忘義、唯利是圖,根本不知契約是何物。他們把成千上萬的會員納入囊中,缺乏守約踐諾的精神,使會員福利打折、會員廣告聲明作廢。

本刊記者:雖然形式上脫離了有形的卡,表現為“券”等形式,但本質上還是交納預付金。您如何看待互聯網市場生態環境?

劉俊海:近年來,網購中的假冒偽劣食品肆無忌憚,網絡虛假廣告防不勝防,消費者後悔權行使艱難,惡意濫用P2P商業模式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你追我趕地頻頻跑路。由於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很多消費者面臨著“為了追回一隻雞,就要殺掉一頭牛”的維權窘境。

現在既是互聯網時代也是法治時代。當今世界既是互聯網世界也是法治世界。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是市場經濟的活力之源。因此,互聯網市場不應成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

為進一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全面激活互聯網推進生產力進步的驅動力,促進消費友好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提升消費者福祉,必須打造多贏共享、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消費友好型現代互聯網市場生態環境。

本刊記者:對於如何破解預付式消費的陷阱,您能給消費者一些忠告嗎?

劉俊海:廣大消費者要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切實看好自己的錢袋子,力戒“佔小便宜、吃大虧”的消費心理,樹立科學、理性、文明、綠色的消費理念。既要善於學習簡便易用的消費科學常識,也要學會明明白白看廣告,認認真真籤合同,未雨綢繆存證據,淡定從容打官司。

如果商家推出的優惠只是作為誘餌的話,根本不想履行,可視為欺詐。如果是欺詐,直接導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發揮法律嚴厲制裁失信者、充分補償受害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警示全行業、全面教育社會公眾、慰藉公眾心理情感的作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終極目的不是賠償,而是防患於未然,努力構建消費友好型社會。

本刊記者:立法是治本之策,您能從立法角度談談如何構建友好型現代市場生態環境嗎?

劉俊海:明確立法宗旨。法律是公共產品,必須滿足企業、消費者與各方利益相關者的不同正當的利益訴求。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訴性與可裁性,堅決扭轉過去立法當中存在的“宜粗不宜細”的理念。

提高立法的預期性,儘量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立法者既要認真聽取企業界的意見,更要聽取廣大消費者的意見。要抓緊清理現行法律、法規和各類紅頭文件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惡法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維權的龍頭法。行業特別立法提供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只能高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否則,屬於無效條款。

整合好現有法律資源,避免立法項目的疊床架屋。電子商務法已列入立法計劃,但電子商務中的所有法律關係幾乎都可納入現有法律調整範圍。例如,互聯網中發生的合同關係可由合同法調整,電子簽名關係、侵權關係可由侵權責任法調整,消費者保護關係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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