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報導」2017年區局十佳優秀案例(十):上海某素食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一、案情簡介

案件事實:

當事人於2016年7月1日正式啟動生產當年的月餅,並於2016年7月12日接到上海貿基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訂單,預訂7032盒禮盒月餅。當事人根據訂單量計劃分五批生產這7032盒禮盒月餅,因為這批月餅是出口的,路上的運輸時間與報關時間跨度比較長,考慮到客戶的需求,當事人於2016年7月25日生產了桃仁麻蓉月餅(82克/只)、水晶玫瑰月餅(82克/只)、綠茸香苔月餅(82克/只)、上等五仁月餅(82克/只)各1934只(出廠檢驗用上述四種月餅各14只),並於當天在月餅外包裝車間包裝成功禮盒月餅(內含桃仁麻蓉82克×2只,水晶玫瑰82克×2只,綠茸香苔82克×2只,上等五仁82克×2只)960盒,並將該批禮盒月餅的生產日期全部標註為2016年8月20日。

「案例報道」2017年區局十佳優秀案例(十):上海某素食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即打印生產日期為2016年08月20日)的禮盒月餅960盒,與訂購方合同上約定的銷售價格為48.4元/盒,故貨值金額為46464元。生產這批禮盒月餅的原輔料成本為14246.4元,盒子成本為6432元,案發後該批禮盒月餅即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

定性處罰

當事人生產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禮盒月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禮盒月餅(生產日期2016年08月20日,保質期至2016年10月18日,規格為656克/盒)960盒;罰款:人民幣伍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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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特點及亮點

飛行檢查注重行動的保密性和公正性,強調檢查的突擊性,本案來源於飛行檢查對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強化安全風險防控有積極作用。

02案件發現難度高。

執法人員通過地毯式的檢查,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在極為偏僻,很容易被忽視的備用車間找到了案發現場。

03當事人社會影響力大,增加辦案難度。

當事人創辦於1922年,是上海老字號,產品遠銷海內外,社會影響力極大。月餅的生產更是在整個行業中起標杆和引領作用,通過查處對同類違法行為有警示、震懾作用,對同行業有教育、規範作用。

04案件調查過程較為曲折。

當事人從最初的配合到中期的拒籤文書,再到對於處罰決定提出複議,最終在執法人員紮實的證據收集、全面的證明材料、嚴謹的執法程序面前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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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區局十佳優秀案例(十)(並列):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及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一、案情簡介

案件事實

2016年7月5日起,當事人在上海市松江區石湖蕩鎮閔塔路一家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分包裝活動,將購入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96粒婚禮裝)分包裝成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18粒裝)紫色方形禮盒裝、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25粒裝)紫色長形禮盒裝、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巧克力金色禮盒裝(18粒裝)、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0日的費列羅巧克力黃色圓形禮盒裝(18粒裝)以及費列羅巧克力粉色禮盒裝(24粒裝)等五種規格產品,並通過塑封機進行塑封包裝。在該五種規格產品的外包裝上,當事人均加貼了自行打印的標籤,標籤上均標註了產品名稱以及“產品標準代號:GB/T19343;中國進口商:費列羅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828-838號26B02室;中國分裝商:江門大昌慎昌食品加工倉儲有限公司;地址:江門市新會區銀港大道19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QS440713010196”等內容並標註有QS 標誌。

「案例報道」2017年區局十佳優秀案例(十):上海某素食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至2016年7月20日案發,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18粒裝)紫色方形禮盒裝共分包裝了56盒,每盒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99元,貨值金額為5544元,至案發已售出30盒,銷售金額為2970元,扣除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包裝材料等原材料的進貨成本,當事人銷售該產品獲違法所得945元;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25粒裝)紫色長形禮盒裝共分包裝了25盒,每盒銷售價格為39元,貨值金額為975元,該產品至案發未售出;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巧克力金色禮盒裝(18粒裝)共分包裝了54盒,每盒銷售價格為29元,貨值金額為1566元,該產品至案發未售出;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0日的費列羅巧克力黃色圓形禮盒裝(18粒裝)共分包裝了54盒,每盒銷售價格為29元,貨值金額為1566元,該產品至案發未售出;費列羅巧克力粉色禮盒裝(24粒裝)共分包裝了16盒,每盒銷售價格為39元,貨值金額為624元,該產品至案發未售出。

綜上,截至案發,當事人分裝上述五種規格巧克力產品,貨值金額計10275元,銷售金額計2970元,扣除成本,當事人獲違法所得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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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處罰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巧克力分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分包裝的巧克力產品上加貼自行打印的標籤,並在標籤上虛假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未經許可分包裝巧克力、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涉案產品均為同一批次產品,當事人在食品標籤上標註虛假內容為其分包裝巧克力行為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因此,應當對當事人的上述兩種違法行為擇一處罰,建議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分包裝巧克力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當事人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即封口機一臺;

2、沒收當事人庫存的包裝材料,即: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18粒裝)包裝盒4盒;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25粒裝)包裝盒5個;費列羅巧克力金色禮盒裝(18粒裝)包裝盒6盒;費列羅巧克力黃色圓形禮盒裝(18粒裝)包裝盒6盒;費列羅巧克力粉色禮盒裝(24粒裝)包裝盒4盒;18粒長方吸塑4個;25粒方形吸塑5個;24粒長方吸塑4個;18粒黃色圓形吸塑6個;玩具熊4個;裝飾花4個;塑料花8個;

3、沒收當事人庫存的成品,即: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18粒裝)26盒、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25粒裝)25盒、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的費列羅巧克力金色禮盒裝(18粒裝)54盒、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20日的費列羅巧克力黃色圓形禮盒裝(18粒裝)54盒、費列羅巧克力粉色禮盒裝(24粒裝)16盒;

4、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佰肆拾伍元整;

5、處以貨值金額十倍罰款,即(人民幣)壹拾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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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特點及亮點

1、本案為食品生產類案件,涉及到安全隱患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在第一時間採取措施,防止問題食品流入市場。

2、對當事人生產的食品進行全面調查,同時對當事人生產巧克力所需要的包材供應商進行調查,從而確定本案的違法經營額。

3、在查辦案件的同時指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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