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關於詐騙罪

【刑事辯護】關於詐騙罪

一、罪名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常見的詐騙行為包括: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互聯網詐騙、電信詐騙等。在目前來看,越來越多的詐騙罪集中在互聯網和電信詐騙,比如“時時彩”等形式。

二、刑事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犯罪數額認定

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四、犯罪情節認定

(一)從嚴情節

對於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從寬情節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6、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

五、量刑指導意見

根據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即3000元),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即3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多次詐騙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繼續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務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

1個月至2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

6個月至1年刑期;或者每增加上述9想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

(3)詐騙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5萬元,可以增加

1年至1年6個月刑期;或者每增加上述9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6個月至2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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