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羈押後,大多數家屬的第一想法就是能否先取保候審,把人放出來。儘管,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無罪,但是家屬認為只要能夠取保候審就可能不會受到特別嚴重的刑事處罰。因此,取保候審是當事人家屬最為關注的問題。
1、 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
險性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
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審理階段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3、 取保候審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
證金。
(一)保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保證金數額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千元,但具體數額由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
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進行確定。
4、 被取保候審人的行為規範
犯罪行為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特殊情況下,決定機關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拘留或者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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