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废为宝”,如何利用工矿废弃地?

“变废为宝”,如何利用工矿废弃地?

工矿废弃地,一般指在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对土表造成破坏和污染后,无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建设用地。由于工矿业对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废弃地也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许多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迫待有效地复垦利用。

2012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8月,原国土部又出台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为提高地方政府土地整治热情,《通知》和《办法》都指出,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复垦程序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矿废弃地不是盲目地复垦为耕地,应科学评价复垦土地的适宜性,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严禁将其复垦为耕地。另外,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复垦的回填或充填材料。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地方可获得建新计划指标。建新区域设计农转用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当然,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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