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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重慶市某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張某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在該市大渡口區某工業園區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兩人拘役五個月,各並處罰金2.5萬元。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2015年3月至12月,有4家作坊分別在其租賃的廠房內從事廢舊塑料瓶破碎加工,且均未辦理環評手續,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案發前,4家作坊均因無證排放被大渡口區環保局行政處罰,均明知其從事的廢舊塑料瓶破碎加工行業會產生汙染環境的物質。在被行政處罰以後,4家作坊為逃避監管,通過在廠房設置暗管的方式,將生產汙水轉移排放至長江邊。
2017年7月19日,重慶市公安局與地方分局民警聯合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對4家作坊排放的汙水進行取樣。經檢測,這些作坊排放的廢水樣本pH值為13.62,均含有有毒物質。
承辦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多名被告人一開始對自己的行為都不以為然,覺得自己不過是排放了一些汙水,甚至有人認為自己從事廢物回收利用行業,是變廢為寶,是在為社會作貢獻。
針對部分被告人存在的認識偏差,承辦檢察官精心準備出庭預案,強化釋法說理,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指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產經營中尤其要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希望通過該案,能讓被告人真心悔過、改過自新。”
據悉,2014年12月以來,該地區檢察院集中辦理該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轄區9個區的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截至目前,已起訴破壞環境資源犯罪282件574人,全部獲法院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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