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⑰:監察事項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⑰:監察事項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釋義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⑰:監察事項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第二款規定的是報請提級管轄原則。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一般管轄的分工,盡全力管好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但是,當監察機關考慮到所在地方的實際情況,以及本機關的地位、能力,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實屬重大、複雜,而儘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適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監察機關認為有重大影響、由上級監察機關辦理更為適宜的監察事項;(2)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大、複雜監察事項,以及自己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重大、複雜監察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上級監察機關進行指定管轄,要根據辦理監察事項的實際需要和下級監察機關的辦理能力等因素確定,不能把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一概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當“甩手掌櫃”;也不能不顧實際情況進行指定,造成下級監察機關工作上的混亂,影響監察實效。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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