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⑫: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⑫: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釋義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⑫: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範圍以及組織形式。監察派駐制度的內容十分豐富,監察法原則規定監察委員會往哪裡派、怎麼派,給監察派駐制度留下了較大的制度空間,對派駐或者派出範圍、組織形式等的具體設置,留待日後逐步細化、完善。本款列舉了一些派駐或者派出的範圍,具體包括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這裡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這裡的行政區域主要是指街道、鄉鎮以及不設置人民代表大會的地區、盟等區域。縣級監察委員會向所管轄的街道、鄉鎮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每個街道、鄉鎮單獨派出,也可以幾個街道、鄉鎮歸口派出,推動國家監察向基層延伸,就近解決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派駐或者派出的組織形式,具體包括監察機構或者監察專員。監察委員會是設置派駐、派出監察機構還是監察專員,應遵循實際需要,根據監察對象的多少、任務輕重而定。一般來說,地區、盟等地方的監察機構,可以採取派出監察機構的形式;對於街道、鄉鎮,可以採取派出監察專員的形式;而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等的監察機構,可以採取派駐監察機構的形式。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領導體制。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獨立地位。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監察機關能夠通過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經常、及時、準確地瞭解分散在不同機關、組織和單位等的監察對象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與本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與本級紀委派駐或者派出到該單位以及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的紀檢組,也應當合署辦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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