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的引證可能變成「抄襲」

那麼,何謂抄襲呢?按照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1981年)所下的定義是,“抄襲是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作自己的”。即英文中的“plagiarism”定義為“ The action of taking someone's words, ideas or work and using them as if they are your own”,就是“剽竊”和“抄襲”的意思。看來,中文和英文對“抄襲”和“剽竊”的解釋完全一致,都是未做任何說明或解釋而把“別人的”拿來當作“自己的”,包括文字和內容兩個方面。

當然,科技論文中的“抄襲”和“剽竊”又有一些具體的定義和解釋。筆者在互聯網上看到一篇文章,名為《剽竊的層次》。這篇文章具體地說明了科技論文中的“抄襲”與“剽竊”問題。初學者可以讀一讀,對在科技領域裡建立良好的道德規範不無益處。文章引用了美國現代語言聯合會所編寫的《論文作者手冊》對“剽竊”所下的定義。這裡,筆者全文照引如下。

“剽竊是在你的寫作中使用他人的觀點或表述而沒有恰當地註明出處,……這包括逐字複述、複製他人的寫作,或使用不屬於你自己的觀點而沒有給出恰當的引用”。這個定義非常具體地說明了剽竊行為所包含的客觀內容。就是說,不管誰這樣做都是剽竊。有意這樣做,當然屬於剽竊;而無意這樣做了,也屬於剽竊無疑。文章還對論文中的兩種剽竊形式作了進一步的說明。

“可見,對論文而言,剽竊有兩種:一種是剽竊觀點,用了他人的觀點而不註明,讓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觀點;一種是剽竊文字,照抄別人的文字表述而沒有註明出處且未用引號,讓人誤以為是你自己的表述。當然,由於論文注重觀點的原創性,前者要比後者嚴重。而普及性的文章卻不同,因為並不注重觀點的原創性,所以並不要求對來自別人的觀點一一註明,因此只看重文字表述是否剽竊。”筆者從互聯網得知,對於文字抄襲還有另一個定義,即連續50個單詞與其他論文段落一模一樣,即為抄襲(文字上的)。但如果你在參考文獻中給出了引述的出處,則是引用。這是否被國際上公認的定義也未可知。但筆者還是認為,完全不必成段使用別人的文字,為什麼不可以稍加修改而成為自已的東西呢?

要避免、杜絕科學界的不道德行為,首先是道德規範方面的宣傳教育,而後是相應的懲罰手段,兩者缺一不可。有時,似乎後者比前者更重要。君不見,美國人好像做什麼事都是小心翼翼,也都很守規矩。若洞察其根源,也許與懲罰手段不無關聯。美國人把方方面面的規矩都明文規定了下來,懲罰手段也寫得清清楚楚,誰違犯了就罰誰,總統也不例外。這樣,幾年、幾十年、百多年下來,人們都有意無意地守起規矩來了不少中國人來到美國,在繳完“學費”以後,也都自覺不自覺地守起規矩來了。其實,這也與美國的懲罰手段不無關係。他們對科技論文中的“抄襲”和“剽竊”也有明文的規定和懲罰手段。“國際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的文件對論文剽竊區分得更為詳細,指出剽竊有5個層次,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懲罰。下面,筆者摘錄《剽竊的層次》中有關懲罰的段落。

①未註明出處地全文複製一篇論文,將導致在該文章記錄中註明違規,並吊銷違規者在IEEE刊物上的發表權利達5年。②未註明出處地大量複製(達一半的篇幅)一篇論文,處罰同上。③未註明出處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圖。可能導致在該文章記錄中註明違規,並且必須提交向原始作者的書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銷發表權利達3年。④未註明出處地不恰當地複述整頁或整段內容(通過改變個別單詞詞組或重排句子順序)。要求做出書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銷發表權利和可能在該文章記錄中註明違規。⑤註明出處地複製一篇論文的很大一部分,而沒有清楚地表明誰做了或誰寫了什麼,要求書面道歉,並且必須修改論文以避免被吊銷發表權利。

從“IEEE”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際上對科學界剽竊和抄襲行為處理的嚴厲性。如果國際上的各種不同類別的專業協會,不論是頂尖級的SC雜誌,還是一般雜誌的編委會都像“IEEE”一樣,制定出對科學界剽竊和抄襲行為的懲罰措施,並且嚴格地執行,相信對淨化科學界的空氣,清除科技論文中的“霧霾”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中國的科學家,特別是年輕的科學家有志氣登上世界科學之巔,也有志氣嚴於律己,杜絕任何不道德行為的發生。要知道,無論你在中國國內還是在國外的任何地方,你的所作所為絕不僅僅代表你自己,你的一言一行對中國和中國人都有一定的影響。

但也必須看到,科學界中的不道德行為只是個別人的個別行為,這不是科學界的主流和全貌。高尚的、感人至深的事例在科學界屢見不鮮,遺傳學中的孟德爾定律就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例。孟德爾從7年(1856~1863年)的豌豆雜交實驗中,首次精闢而傑出地總結出了雜交組合法則,其論

文於1866年發表在“自然研究學會”的雜誌上( Proceedings of the natural history Society of Brunn)。也許這種“雜交組合法則”的理念過於超時,因此當時人們對如此重大發現的意義並不認識,該發現也並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和重視。直至他去世16年以後,三位頗有名望的歐洲生物學家在自己的研究中單獨而同時地再次發現了孟德爾的雜交組合法則。這三位生物學家分別是 Hugo marie de vries( Dutch Botanist,1848~1935年)、Erich Von Schermak-Seysengg (Austrian Agronomist, 1871-1962 4F)和 Carl Erich Correns( German Botanist and Genetocost, 1864-1933年)。他們在查詢有關豌豆雜交實驗的文獻資料時,也都獨自發現了孟德爾30多年前發表的、早已被人遺忘的十分重要的研究論文。這三位生物學家為表示對前人工作的尊重和對先前研究者的敬仰之情,他們又不約而同地在自己的研究論文中把該遺傳規律定名為孟德爾定律( Mendel’s Laws),並於1900年各自相繼遞交和發表了自己的研究論文。這裡值得稱道的不僅是孟德爾的重要的科學發現,更值得讚揚和稱頌的是這三位生物學家的高尚的科學研究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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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引證可能變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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