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月1日起北海小區前期物業收費恢復由政府定價

《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桂價綜[2018]25號,簡稱“2018年版”)從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新版恢復了政府對物業收費標準的定價權限

這個版本的第11項規定: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以及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均屬於政府定價內容,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這個版本還特意備註:定價範圍內含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總結起來一句話:從2018年4月1日起,小區前期物業收費標準(包括停車費)恢復由政府定價。

注意:4月1日起北海小區前期物業收費恢復由政府定價

“前期物業”是啥意思?

通常,北海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也要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份物業合同,將從交房時開始生效,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時自動終止。換句話說,從交房開始一直到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都是前期物業時間。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裡面必須詳細註明物業服務的質量標準和收費方式標準。一直以來,物業收費標準都是由政府定價,但從2015年12月1日起發生了變化。

《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2015年版)放棄了對“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政府定價權限,改行市場定價。同時規定“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如具備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則放開收費標準;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暫按現行規定管理”。

注意:4月1日起北海小區前期物業收費恢復由政府定價

因為政府放棄了定價權限,2015年12月之後的北海小區物業隨意漲價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小區停車費,政府原來定價一般是70元/月,但有些小區飆升到150元甚至200元/月。

已簽訂或已實施的怎麼辦?

從2018年4月1日起,北海開發商和物業不再擁有物業收費定價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物業收費類型和收費標準,由政府定價的必須符合政府定價規定。

但之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怎麼辦?2015年12月1日之後已經自行提價的物業收費(尤其是停車費)又怎麼辦?是自動轉為政府定價標準,還是在約定的期限內繼續執行?

這個答案不容易界定。

2014年2月25日,北海市物價局和北海市住建局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北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北價格[2014]11號),裡面有一句話“本通知執行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相關收費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後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注意:4月1日起北海小區前期物業收費恢復由政府定價

這句話是不是可以成為標準答案?不一定。例如高價停車費,有些業主可能已經支付了2018年全年的費用。

簡單歸納: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與物業協商,或者訪問北海市政府網在“互動交流”專欄裡面提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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