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7月31日23時45分左右,易某駕駛車牌號碼為湘K333××的小型轎車沿湘府路由西往東行駛至長沙市雨花區融程花園酒店北門前路段時,撞上中心隔離護欄後,又與靠近中心隔離護欄的無牌兩輪電動車駕駛人和車旁與之聊天的另一人發生碰撞,繼而撞上一輛無號牌灑水車,造成三車受損、電動車駕駛人及與之聊天的另一人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涉事女司機
涉事車輛
接到報警後,長沙市交警支隊雨花交警大隊民警迅速到達現場進行了相關處置,依法控制了交通肇事者。經初步調查,湘K333××小型轎車駕駛人為易某(女,1993年出生,漢族,岳陽汨羅市人),經酒精呼氣檢測結果顯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mg/100ml。無牌二輪電動車駕駛人為張某某(男,1973年出生,漢族,長沙市天心區人),與張某某聊天人為許某某(男,1985年出生,漢族,長沙市天心區人)。
目前,交警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事發原因。另據瞭解,涉事女司機易某並非肇事寶馬車的車主,而是借的車。
圖片來自政法頻道
這個案例再一次告訴我們
借車有風險,務必謹慎!
就算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
友誼的小車也不能說借就借
借車給朋友
除了可能損壞、遺失以外
更嚴重的是出事故的風險
車主可能面臨巨大的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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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河南周口項城一位市民,飯局上將車借給朋友開去接人,朋友因酒駕釀下1死3傷的慘禍,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獄8年。而車主因草率借車之舉,同樣對事故發生應承擔責任,被判與肇事司機連帶承擔近60萬元的賠償。
案例二
湖北女子胡某紅把自己的車借給朋友袁某,袁某酒駕將行人劉某和胡某撞倒致一死一傷,並駕車逃離。死者劉某家屬遂將司機袁某、車主胡某紅及保險公司一同告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胡某紅將車輛借給駕駛證已過期的袁某使用,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胡某紅用其位於向陽湖鎮的一處房屋作價30萬元抵償給劉某家屬,袁某現金賠付22萬元。袁某、胡某紅還共同出具欠條,承諾額外賠償3萬元,在兩年內付清。
這些例子確實看得人心驚肉跳
那麼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
車主的責任到底怎麼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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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借車協議的必要性
即使關係親密的親戚、朋友之間借車,為了規避日後的風險,也不妨簽訂一個協議,對借車人不得飲酒駕車、不得隨意轉借等行為進行約束。
簽訂借車協議,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車雙方的相關利益和責任,避免事後扯皮不清。當然借車人可以主動提起籤協議,既顯誠意又能不讓朋友過於尷尬。
其實,如果沒有多大必要
最安全的辦法就是
不借!
*以上圖文來源湖南交通頻道 綜合人民日報、新聞晨報、天津交警,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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