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午餐費的稅前扣除處理

實際中,企業有的通過設立內部食堂為員工提供午餐,有的企業直接給員工發放午餐補貼,有的則採取與餐飲公司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每種方式下企業應取得哪種憑據在稅前列支呢?第一種情況: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食堂。這種情況下,食堂僅為本企業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屬於單位內部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支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的經費補貼應取得內部資金往來單據,但是職工食堂發生支出後應當取得合法的票據報銷,並在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況: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食堂。這種情況下,食堂除了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同時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職工食堂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經營性核算機構,其收入是因提供了增值稅應稅服務而取得的。企業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就應該取得食堂出具的增值稅發票後方可在稅前列支。  

第三種情況: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餐飲公司。企業付給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餐飲公司的經費補貼,實質上屬於對方的經營性收入。企業也應取得餐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第四種情況: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對於企業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3、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合理性規定。這種情形下采用工資支付憑單的形式入賬,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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