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每月扣除員工工資百分之五作爲年底績效考核這樣做合理嗎?

改變從臉開始


說句不好聽的,這個企業真的是把“羊毛出在羊身上”這句話演繹的淋漓盡致。何為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實際上就是一種工作考核機制和獎勵機制,通過員工的工作業績來對其作出相應的評價,然後給予一定的獎勵,從而加大員工工作的動力和積極性,那麼這部分獎勵應該算是員工應得工資之外的額外收入,按道理來講是不應該從員工工資裡面扣除然後再發給員工的。

如果說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扣除百分之五工資作為年底績效考核的規定,那麼針對於公司的這種做法明顯是不合理的,同時也是違法行為,因為公司所扣除的那部分工資本來就是員工每月應得的實際工資,而公司選擇從中扣除一部分,到了年底的時候給它們換一個名字變相的又發給了員工,感覺上挺好的,還有“額外”的獎勵,其實仔細想一想,公司其實沒有多出一分錢,只不過是在中間倒了倒手而已,還是把員工的工資發給了員工。這也就是我剛開始說的那句話: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之所以不合法,是因為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工資必須按照員工勞動合同上所約定的具體數額及時、足額的發放給員工,公司是沒有權利進行剋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按照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合同上面既然對於工資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是在沒有績效考核扣工資的情況下,針對於公司的這種做法是極其的不合理的行為,現在公司每月都要扣除員工5%的工資,明顯的屬於“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也就是變相的在剋扣員工的工資,勞動者是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其中有關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中第30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是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支付其他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再一個雖然說拿著員工的工資充當績效考核獎金的行為是不正確的,但是如果是當初籤合同的時候裡面已經對其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是每月扣除一小部分工資作為最後的獎勵,那麼自己也就沒有什麼好說的了,要怪只能怪公司會有這樣的規定,要不要選擇就看自己了。

還有就是自己即使辭職也是有權利要求公司補全自己以前所被扣發的工資的,對於不支付的單位,依然可以動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一點就是因為公司搬遷而提出離職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其實還要看不同的情況的,能不能得到補償的前提是工作地點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如果是僅僅換了換公司位置,搬遷的距離並不遠,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影響勞動者繼續屢行勞動合同的,所以也是不會得到任何的經濟補償的;如果說公司的搬遷距離過大,涉及到了跨省、跨市的搬遷,在這樣的情況下導致員工離職才會判定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相反的只是單純的考慮用人單位沒有告知要搬遷的情況而選擇離職,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員工自願的,也是不會有相應的補償的。

所以說當自己發現自己的工資存在著問題或者是發放不及時時,學會運用法律的知識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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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來說說績效有多坑

獅子讓一隻豹子管理10只狼,並給他們分發食物,豹子領到肉後,把肉分成了11份,自己要了一份,其他給了10只狼。這10只狼都感覺自己分的少,於是合起夥來跟豹子唱對臺戲,雖然1只狼豹子對付的了,可是10只狼豹子就沒法應付了。豹子沮喪的找獅子辭職,獅子說看我的,於是把肉分成11份大小不一的肉,獅子先挑最大的1份,對其他狼說,你們自己討論這10份怎麼分。為了爭奪大點的肉,狼群沸騰了,惡狠狠的互相攻擊,全然不顧自己連平均那點肉都沒拿到。這就是公司績效

公司每月扣除工資的百分之五作為年底績效考核,做完公司他是合理的,但做完員工怎麼都不合理。永遠都有老闆思想和員工思想

合不合法要看具體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制度的規定,如果有規定了那就合法。因為勞動法只對不滿足最低標準加以保護,至於公司是否扣除績效工資,那是公司行為,不違法,扣除績效工資導致工資水平過低,低於最低標準就違法,如果合同和制度都沒有規定或扣除行為違反合同或制度則違法,可找律師再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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