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山東省住建廳同時公開了三份文件,均涉及招投標。現整理如下:
《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第3章第9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山東省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第19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和推廣應用新工法。對於公佈的省級工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作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統有關信用平臺公佈,並向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共享。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在評優評獎、信用評價等方面給予激勵,可與招標投標掛鉤。企業應對開發和推廣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範工地管理辦法》第12條:
對於公佈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統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公佈,並向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推送共享。
市主管部門應在評優評獎、信用評價、優績優價等方面給予激勵,可與招標投標掛鉤,並適時組織觀摩交流活動推廣。鼓勵支持企業對相應項目部和人員給予獎勵。
附件:
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範工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產,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治理行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72號),結合全省住建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範工地(以下簡稱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根據統一安排做好本地區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關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承擔省安全文明工地相關培育考評輔助工作。
第三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業自願、總量控制、規範運作、優中選優”的原則進行培育考評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安全文明示範工地分別以《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為主要依據,結合建築施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系列標準(DB37/T 3014-2017,DB37/T 3015-2017,DB37/T 3134-2018,DB37/T 3135-2018)進行培育考評。
第五條 納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範圍的房屋建築工程,單位工程建築面積應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體建築建築面積應在100000m2以上且不少於8個單位工程,培育年度內主體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50%以上。納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範圍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應在2000萬元以上、工期應在3個月以上,培育年度內主體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50%以上。
第六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應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達到全省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工程項目依法按程序組織實施,參建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範,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相關信息已錄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全省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無轉包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施工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處於有效期內;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三)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責任體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標準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標準化安全防護設施。
(四)積極開展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落實雙重預防體系標準政策,組織機構健全,管控體系完善,風險管控措施到位,隱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處於本市前列,示範帶動作用明顯,在設區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中被評定為“優良”等次,承擔過設區市及以上觀摩活動的優先培育。
(六)工程項目開工以來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健康事件。施工單位上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綜合考慮各市在建工程規模和安全生產水平,確定年度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範工地培育計劃(樣表及計算因素見附件1)。市主管部門根據計劃組織確定本市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對象。列為培育對象的工程項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牽頭,有關參建單位配合,制定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計劃安排、保障措施,填寫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範申報表(附件2),報市主管部門初審立項,對標實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組織對立項工地對標培育,強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樣板。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組織對立項工地對標考評,嚴格考評標準和考評程序,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清單形成申報材料一般於當年3季度初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政施工省安全文明工地可分2批上報,第二批一般於當年4季度初上報)。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報表。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標培育報告。
(三)施工許可證、施工總承包合同書專用條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計劃及憑證(複印件)。
(四)反映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情況的影像資料(不少於5分鐘)。
(五)市主管部門組織市級考評認定“優良”等次的正式文件。
(六)市主管部門考評推薦彙總表(附件3,按推薦次序排列)。
上述第(一)至(三)項申報材料需膠裝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與第(四)項一併形成數據光盤報送。第(五)、(六)項可根據市級考評時間安排,延後最遲於當年省現場考評前上報。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現場考評和集中評審。從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赴各市開展現場考評,在此基礎上組織集中評審,時間一般安排在當年4季度。對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佈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加強動態監管,發現申報主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培育資格,且2年內不予申報;對於已公佈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條件或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省安全文明工地稱號。
第十二條 對於公佈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統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公佈,並向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門應在評優評獎、信用評價、優績優價等方面給予激勵,可與招標投標掛鉤,並適時組織觀摩交流活動推廣。鼓勵支持企業對相應項目部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安全文明示範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山東省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按照《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2018〕28號)部署,為鼓勵和支持建築業技術創新積累,提升施工質量安全水平,規範工程建設工法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0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以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類別。
第四條 工法實施分級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級工法的評審和公佈,由企業自願申報,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推薦。根據省級工法評審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擇優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法。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可參照組織評審和公佈市優秀工法。
企業應當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據工程特點制定工法開發計劃,定期組織企業級工法評審,並在工程建設中積極推廣應用,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換,提升工程施工的技術含量。
第五條 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綜合效益,滿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要求。
第六條 省級工法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評審遵循“優中選優,總量控制”的原則,一般於三季度組織申報。
第七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企業,參評工法開發依託工程項目在山東省的外省企業,均可申報省級工法。
第八條 工法申報遵循自願原則,每項工法由一家企業獨立申報或與科研院所組成聯合體共同申報,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5人(聯合體最多由2家單位組成,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7人),主要完成人員按照主次順序先後署名。建築業企業應是開發應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九條 申報省級工法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公佈為企業級工法;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符合國家建築技術發展方向;
(三)工法已經過2項及以上工程實踐應用、安全可靠,具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包括前言、適用範圍、特點、工藝原理、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應用實例等;
(五)工法內容不得與已公佈的有效期內的國家級、省級工法雷同;
(六)關鍵技術及專利權屬清晰,無爭議、無糾紛。
第十條 省級工法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山東省工程建設工法申報書(附件);
(二)企業級工法批准文件或證書;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應用證明,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經濟效益證明;
(六)科技查新報告;
(八)工法對應領域2名高級職稱以上外部專家推薦意見;
(九)有關機構鑑定、評價證書,技術標準、專利證書、科技成果獲獎證明等其他有關材料;(優選項)
(十)工法文本;
(十一)反映工法核心工藝的照片(不少於5張),提倡增加視頻資料,形成數據光盤。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工法,由申報主體按建築業企業註冊地屬地管理原則,向設區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外申報主體按工法開發依託工程項目屬地管理原則提出申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把關,或結合市優秀工法評審情況,出具推薦意見並統一上報。
第十二條 省級工法的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專業組審查、評委會審核三個階段。
(一)形式審查。接收申報材料後,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列入專業組審查。
(二)專業組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工法按專業分組,評審專家分別對工法的關鍵技術水平、工藝流程和操作要點的科學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廣應用價值、文本編制等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提交評委會審核。
(三)評委會審核。評委會審核採用會議評審方式,評委會分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他工程等三類進行評議審核、實名投票表決,有效票數達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過審核。
第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山東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市政專家庫中選取。
第十四條 評審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評審標準評審,對評審意見負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實行專家迴避制度,專業組評審專家不得評審本企業工法。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評審通過的工法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定、公佈,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省級工法有效期為8年。
對有效期內的省級工法,其完成單位應注意技術跟蹤,注重創新和發展,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級工法仍具有先進性的,工法完成單位在有效期滿後,方可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工法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在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工法時,涉及關鍵技術及保密點的內容應當註明,有關部門和評委不得洩密。獲得省級工法證書的單位為該工法的所有人。工法所有權人可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工法使用權,但工法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不得變更。未經工法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公開工法的關鍵技術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快技術積累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符合專利法、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條件的工法及其關鍵技術申請專利、申報科學技術獎或其他科技獎項。積極推動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和推廣應用新工法。對於公佈的省級工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作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統有關信用平臺公佈,並向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在評優評獎、信用評價等方面給予激勵,可與招標投標掛鉤。企業應對開發和推廣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省級工法的,予以全省通報;企業以剽竊作假等欺騙手段獲得省級工法的,撤消其省級工法稱號,予以全省通報。相關行為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徇私舞弊、違反迴避制度和保密紀律、廉潔紀律等行為的,取消省級工法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城字〔2016〕87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活動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大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託相應安全監督機構負責。
第二章 危大工程範圍
第五條 危大工程範圍包括:
(一)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繫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高處作業吊籃;
5.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6.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他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製構件安裝工程;
6.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六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3.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碼頭、橋樑、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範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6.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四章 專項方案編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方案。專項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佈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第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分包單位編制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章 專項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十六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應當從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對於技術複雜、施工難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無相關專家,可聘請外埠專家),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5名,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與論證的危大工程無利害關係。
第十七條 以下人員應當參加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八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施工企業應當於論證會召開3日前,將需要論證的專項方案及相關設計、勘察等輔助資料送達論證專家。專家應在論證會前對方案進行預審,必要時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瞭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第十九條 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時,專家根據論證需要,有權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有權提出獨立的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專家應當遵守專家論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論證。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與會專家應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論證: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專項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並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後,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並簽字確認。
專項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後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後,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程序並將修改內容告知論證專家。
專項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六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論證通過的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外部環境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每月應組織不少於2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大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行旁站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佈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後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並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採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四)不少於2名原專項方案論證專家。
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九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並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一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論證等單位和人員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對於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辦法〉的通知》(魯建管發〔20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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