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高祖劉邦的農業稅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還高?

秦代田租稅率、稅制,史無明載,在《史記》、《漢書》等傳世史書記錄的漢朝人對秦朝的描述,則多有文學化的語言,比如“三十倍於古”、“收泰半之賦”等等,

也正因為如此,前人學者提出了種種假說,如谷霽光提出秦漢田租為按戶徵收、吉田虎雄、韓連琪所持的定額稅制說(即根據數年收成定出額度)等等。

萬幸的是,龍崗秦簡、裡耶秦簡、嶽麓秦簡《田律》等出土簡牘均涉及了田租稅制和稅率的內容,還有一些算數類典籍裡的應用題,比如北大秦簡《田書》、嶽麓秦簡《數》、張家山漢簡的《算數書》都有述及,為我們深入認識這一問題提供了條件。

不過有趣的是,簡牘中的秦漢田租制度由於多了後人並不熟悉的諸多概念而讓人云山霧罩,如“稅田”、“輿田”、“程”、“取程之制”等等。

漢高祖劉邦的農業稅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還高?

一般認為,“輿田”不等於全部開墾土地,而視為應納稅土地,所以,“輿田”的概念範圍要比“墾田”小,而“稅田”則是“輿田”中劃出的一部分(觀點分歧在於是實際劃出還是賬面劃出),“稅田”上的全部產出即應繳田租。

“稅田”的劃分方式很簡單,卻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嶽麓秦簡《數》、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的十稅一,即總輿田數中的10%;另一種是北大秦簡《田書》中的十二稅一,即8.33%。

在裡耶秦簡中有一段關於秦遷陵縣田租徵收的珍貴記錄:

遷陵卅五年豤(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四頃【卌一畝】,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鬥】;戶嬰四石四鬥五升,奇不率六鬥。(裡耶秦簡8—1519)

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鬥。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貳田廿六頃卅四畝,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裡耶秦簡8—1519背)

請注意,稅田四頃四十一畝原簡文缺失,為校釋者後補。

啟、都、貳為遷陵縣轄的三個鄉,田租總和相加為677.9石,也就是說,上面的總數,略掉了0.9石的小數點。

用總田租數677.9石,除以每畝稅田平均的1.5石,則總稅田數應為451.33畝,忽略小數點,則為451畝。

總輿田數5295畝,除以總稅田數451畝,為11.73倍,若總稅田數為441畝,則為12.00倍。這兩個數據都可以作為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的實際田租稅率為“十二稅一”的佐證。

漢高祖劉邦的農業稅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還高?

事實上,早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併吞天下之後,就下詔:

數以六為紀,符、法冠皆六寸,而輿六尺,六尺為步,乘六馬。

十二為六的倍數,且比“十稅一”更輕,也應為秦始皇為新皇朝的一大善政。

而之所以出現上述約數的差別,可以參考各鄉的情況,即以三鄉的田租數除以1.5石的平均數,輿田與稅田的比,根本就不一樣,分別為14、10.50、11.64,這種情況並不奇怪,不同的鄉的豐欠畝產根本不同,並不能用1.5石這個全縣平均數硬套,而這種對不同地域畝產水平的考量,無疑也是秦漢施行“稅田”制度的原因之一。

當然,這裡還有個更好玩的東西,就是“取程之制”,在秦漢算數書裡,對於禾、枲(大麻的雄株,只開雄花,不結果實,稱“枲麻”,古時用以織褐編履。)、麥的程(計量單位產量)都不一樣。

哪怕是同一種作物,比如禾的幹禾、溼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總需要重新評定,正如嶽麓秦簡中《為吏治官及黔首》簡文:

部佐行田……度稼得租。

也就是說,田部基層官吏管理田租的重要工作就是“度稼”,也就是實際計量莊稼的狀態,從而測得田租數。

漢高祖劉邦的農業稅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還高?

不過關於這個“程”的作用,至今仍是莫衷一是,有說是將稅田收入計算成定額的比例變量,也有說是在莊稼成熟時計算出的田租底數(稅田實際收穫少於此數要補),

當然,這屬於“高級問題”,並不影響我們對秦朝田租率的基本判斷。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說秦始皇在改數為“六”的之後,就施行了北大秦簡《田書》中“十二稅一”的新制,那麼,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以“十稅一”計數,或許即為漢高祖一朝的“漢初之制”。

換句話說,秦始皇的田租稅率要比漢高祖的要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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