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電影導演協會發出呼籲:“行業需要發展,規則需要公平,從業者需被尊重。”並發表了對影視業某些亂象的看法及規範市場行為的決心。
影視業現今的輿論熱點除了“天價片酬”和“偷稅漏稅”外,還有逐漸升溫的版權問題,如最近兩度陷入抄襲門的《西虹市首富》,在被質疑抄襲《釀酒師的百萬橫財》後,官方發表聲明,電影購買了版權,實則為翻拍。
電影的製作是需要眾多人員參與的過程,電影的完成是編劇、導演、攝影、出品人、製片人、監製等人共同的勞動成果,這不禁使人對電影的版權歸屬產生了疑惑。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影視作品的表述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影視作品兼有演繹作品和合作作品的性質。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版權。”可見,影視作品的版權歸屬於製片者。
然而【製片者】並不完全等同於【製片人】。
【製片者】一般是法人,負責投資影視作品的創作、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文以及承擔作品的市場風險。
【製片人】則可分為三類:①是指負責整個影片或電視劇策劃、負責攝製生產以及資金融資的人;②是指專業技術上負責整個影片或電視劇的項目製作人;③是指影片或電視劇的投資者本人,但此類人士一般只是署名,並非是專業製作人。
一般來說,判斷【製片者】最快速的方法是署名推定,根據《伯爾尼公約》,“以通常方式在電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即推定為該作品的製片人”。即署名出品單位、聯合出品單位、聯合攝製單位均可為作品的製片者。上述方法一般基於行政許可證書記載的製作單位與署名相符的情況,當出現署名與行政許可證不相符時,還可根據影視作品版權認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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