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版权到底归属于谁

近日,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发出呼吁:“行业需要发展,规则需要公平,从业者需被尊重。”并发表了对影视业某些乱象的看法及规范市场行为的决心。

影视业现今的舆论热点除了“天价片酬”和“偷税漏税”外,还有逐渐升温的版权问题,如最近两度陷入抄袭门的《西虹市首富》,在被质疑抄袭《酿酒师的百万横财》后,官方发表声明,电影购买了版权,实则为翻拍。

影视作品版权到底归属于谁

电影的制作是需要众多人员参与的过程,电影的完成是编剧、导演、摄影、出品人、制片人、监制等人共同的劳动成果,这不禁使人对电影的版权归属产生了疑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影视作品的表述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可见,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制片者

影视作品版权到底归属于谁

然而【制片者】并不完全等同于【制片人】。

【制片者】一般是法人,负责投资影视作品的创作、获得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承担作品的市场风险。

【制片人】则可分为三类:①是指负责整个影片或电视剧策划、负责摄制生产以及资金融资的人;②是指专业技术上负责整个影片或电视剧的项目制作人;③是指影片或电视剧的投资者本人,但此类人士一般只是署名,并非是专业制作人。

影视作品版权到底归属于谁

一般来说,判断【制片者】最快速的方法是署名推定,根据《伯尔尼公约》,“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即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人”。即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均可为作品的制片者。上述方法一般基于行政许可证书记载的制作单位与署名相符的情况,当出现署名与行政许可证不相符时,还可根据影视作品版权认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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