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擬立法明確「精日」分子法律責任

揚子晚報網8月28日訊 (記者 薛玲) 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28日開幕,《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審議。值得一提的是,該條例草案中列舉了三種典型的“精日”行為,明確“精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穿日本軍服在抗戰遺址前拍照,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的惡行竟然被網絡主播調侃……這些“精日”行為極大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嚴。《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列舉了三種典型的“精日”行為: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和在抗日戰爭中殉國的英雄烈士,編造、傳播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等地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第三十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

條例草案規定,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倖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還明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通告的規定鳴放警報,車輛、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規範: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校大中小學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此外,國家公祭活動期間,紀念館和叢葬地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本市廣播、電視、報紙、門戶網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道或節目。紙質媒體應當按照要求,在國家公祭活動期間以黑色封面刊登國家公祭活動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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