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原標題: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如何判斷這個人是否履行公職義務,必須聚焦“行使公權力”這個關鍵,並且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

首先我們分別說說監察法規定的這六類監察對象都有哪些?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這六大類人員涵蓋了我國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各種類型,在法律層面上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不能把監察對象等同於有編制或財政供養的人員。判斷一個“履行公職的人員”是不是監察對象,必須聚焦“行使公權力”這個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用公權力謀取私利。

有些人認為,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是國家的人,是吃財政飯的,在一定程度上都代表著黨和政府,都應該是監察對象。這種理解沒有把握“行使公權力”這個關鍵。公權力具有強制性、排他性。一些事業單位主要從事公益性服務,其管理人員擁有一定的權力理所當然是監察對象。比如一名教師在教學之外參與了行使公權力的工作,也可因履行公權力而成為監察對象。

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聘用人員可以成為監察對象。

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行政執法機關常常聘用一些人員從事執法輔助工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編外人員”“臨時工”。比如,“協管員”“輔警”,雖然沒有正式編制,但他們也參與到行政執法活動中,行使了公權力,如果其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只要行使了公權力,無論什麼人,都應當受監督,“臨時工”“非黨員”這些身份都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輔警,編外人員使用公權力同時,其身份不再是躲避監督的擋箭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