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2017年度廣東法院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件

近日

廣東高院發佈

《2017年度廣東省行政訴訟白皮書》

同時公佈

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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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遭非法侵佔

城管局被訴行政不作為

案件提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都應當嚴格執法,平等對待,行政機關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確認其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職責。

案情及裁判▼

公益訴訟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福田檢察院發現邊防某支隊自2013年起未經批准佔用某自然保護區紅線內795平方米用地,建立營房、鋪設水泥地面等。而市城管局對該行為未及時履行監管職責。該局在2016年11月對某支隊的侵佔行為立為行政案件調查處理。至12月27日,被佔用土地已經復綠。市城管局認為,某支隊違法行為輕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2016年12月19日,福田檢察院向鹽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市城管局對自然保護區紅線用地被非法侵佔的情形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鹽田法院一審認為,市城管局是涉案自然保護區的監管單位,對某支隊侵佔自然保護區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立案查處。但該局直至公益訴訟人發出《檢察建議書》後才立案處理,致使保護區部分用地長期被侵佔,故判決確認市城管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

法官點評

本案是一起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訴訟期間,各方積極進行溝通協調,使被佔用的土地得到復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力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充分保障了社會公共利益。

居委會出具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

是否超越職權?

案件提要▼

原告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規範性文件確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陳某某等六人

被告:佛山市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

第三人:禪城某小區業委會

第三人: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同興社區居民委員會

居委會對某小區業委會的備案申請作出予以備案的決定,並出具《備案回執》。該小區業主陳某某等六人不服,訴請法院撤銷《備案回執》,確認城建局轉移職能給第三人居委會所作出的備案行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城建局委託居委會出具備案回執,作為被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居委會出具備案回執,其職權依據是佛府〔2012〕101號文、禪建函〔2013〕568號函,但該依據明顯與《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以及《佛山市物業管理辦法》相違背,故上述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其出具備案回執的合法職權依據。據此,該居委會所作出的備案行為屬於超越職權。

順德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居委會的《備案回執》。佛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佛山市五區在業委會備案問題上存在的種種不同做法,二審法院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對該項工作進行統一規範。

處罰數額明顯不當

法院直接判決變更

案件提要▼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變更,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合作社

被告:湛江市海洋與漁業局

市海洋與漁業局以龍舍合作社未經批准填海1.8564公頃的行為違法為由,作出湛海漁處罰(2016)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並處非法佔用海域罰款3313.674萬元。某合作社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廣州海事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市海洋與漁業局該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但在認定違法填海面積時,沒有扣除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該合作社對涉案工程進行回填加固的面積,確屬不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市海洋與漁業局作出的處罰金額變更為1528.674萬元。

法官點評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變更判決,在支持行政機關對原告違法填海行為依法懲治的同時,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有效監督,既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又促進海洋執法的進一步規範。

違規指定比賽用軟件

侵犯公平競爭權

案件提要▼

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經公開公平的競爭性選擇程序且無正當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免費提供的商品,使該經營者在商品市場聲譽、用戶使用習慣等方面受益,進而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應當認定上述行為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案情及裁判▼

原告:斯某爾公司

被告:省教育廳

第三人:廣聯達公司

省教育廳舉辦某省內選拔賽時明確要求在“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中獨家使用廣聯達公司的相關軟件。

斯某爾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省教育廳該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指定使用廣聯達公司獨家軟件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省教育廳辯稱,選用廣聯達公司免費提供的比賽用軟件是為了與國賽保持一致。

法院審理認為,省教育廳未經公開、公平的競爭性選擇程序,指定使用廣聯達公司軟件,影響了其他軟件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該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參賽院校的使用習慣,提升了廣聯達公司的知名度,進而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屬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省教育廳在涉案賽項中指定獨家使用廣聯達公司相關軟件的行為違法。廣東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被媒體稱為“中國行政性壟斷訴訟第一案”,該案的審理首次觸及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實體法律分析。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有價值的判例;對制止行政權力濫用,防止行政干預,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將產生積極影響。

交警分流車輛未警示

造成二次事故被訴違法

案件提要▼

在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害結果的原因具有多重性的情形下,要充分釐清各種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陳某某等三人

被告:蕉嶺縣公安局

徐某某駕車行駛至某交通事故管制路段時,與分流到西側車道的大貨車迎面相撞,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的二次交通事故。蕉嶺縣公安局認定事故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陳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蕉嶺縣公安局在處理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分流車輛的行為違法,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312408.5元。

興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某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陳某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二審認為:交警部門在徐某某行駛方向未設置警示標誌,也無交警現場指揮,應當認定其未完全履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職責,是引發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大貨車司機在借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徐某某觀察不周、車速過快也是造成二次事故的原因。根據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在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酌定蕉嶺縣公安局應當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據此,依法判決蕉嶺縣公安局該分流行為違法並支付賠償金93722.6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害結果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其中混合了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審理時要釐清各種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

不依約履行行政協議

行政機關被判繼續履行

案件提要▼

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與公民協商訂立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在行政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協議。

案情及裁判▼

原告:植某某等三人

被告:封開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07年,開發公司根據縣政府指示,委託原封開縣建設局辦理涉案改造項目的搬遷工作。植某某等三人作為乙方與甲方原封開縣城鄉建設規劃局簽訂了相關協議,約定甲方會將置換後的土地使用證及房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交付給乙方。

2010年,植某某等人要求封開縣國土資源局將置換後的土地使用證登記在其名下。2014年,植某某再次要求封開住建局按照2007年雙方簽訂的協議條款及時辦理置換後的土地使用證。雙方協商無果,植某某等人隨後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合法有效,並沒有變更或解除,雙方應嚴格按協議履行。

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封開住建局應為植某某等三人辦理置換後的土地使用證及房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肇慶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涉案改造搬遷項目是在縣政府的主導下由相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實施,因此,封開住建局與植某某等三人簽訂的協議出於行政管理的目標,向植某某等三人發放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是其行使行政職權的表現。本案的判決對於依法保障行政協議相對方的權益、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有一定的參考借鑑意義。

勞務派遣至國外患瘧疾死亡

是否應認定為工亡?

案件提要▼

勞動者在國外患瘧疾死亡,與其特定的勞動環境有必然聯繫,應視為系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案情及裁判▼

原告:鍾某某等三人

被告:廣州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海明船舶維修公司

李某被公司派遣至莫桑比克工作,數月後因感染馬來熱惡性瘧疾經搶救無效在當地死亡。李某的親屬鍾某某等三人向開發區勞動和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為該情形不屬於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範圍。李某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被公司派遣至莫桑比亞,染上當地瘧疾死亡,非因自身突發或已有疾病,其死亡是由於工作場所特定的勞動環境所造成的,與其特定的工作環境有必然聯繫,應視為系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開發區勞動和保障局對李某的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對李某親屬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海明船舶維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工傷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強調受傷與工作具有密切關聯性。本案的審理貫徹了《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有力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借鑑意義。

未事先告知業委會並聽取意見

撤銷其備案登記是否違法?

案件提要▼

根據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時,應當履行事先告知、聽取意見(或陳述、申辯)的法律程序。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陽光小區業委會

被告:羅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 陳某某等八人

陽光小區業委會在街道辦的協助下籌建成立,羅定市不動產登記局對其予以備案併發出《備案回執》。

隨後,陳某某等八人向羅定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撤銷上述備案登記。羅定市政府決定撤銷涉案《備案回執》。陽光小區業委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羅定市政府沒有通知涉案業委會參加該行政複議程序,在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後,也沒有送達業委會。

雲浮中院一審判決撤銷羅定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陳某某等六人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撤銷涉案備案登記行為的處理結果與陽光小區業委會有利害關係,羅定市政府沒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並充分聽取其意見,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的要求,屬於程序違法,其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二、由羅定市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官點評

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說,即使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也應當遵守正當的程序,即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應當履行事先告知、聽取意見(或陳述、申辯)、告知救濟途徑等正當的法律程序。

交通局攔截違法車輛時

造成第三人受傷是否擔責?

案件提要▼

執法者首先應當是模範的守法者。交通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要嚴格遵守執法規程,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不僅果斷還需謹慎,避免對社會公眾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對於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損害結果,應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案情及裁判▼

原告:劉某

被告: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東莞交通局對一臺涉嫌套牌假冒出租車進行跟蹤並攔截時,該嫌疑車輛撞開停在右側的三輪車逃逸,造成三輪車駕駛員劉某受傷,評定為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嫌疑車輛的司機(待查)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後,劉某向東莞交通局申請國家賠償277313.2元。因東莞交通局一直未作出決定,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東莞交通局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合計747428元。

法院審理認為,東莞交通局在對嫌疑車輛實施攔截時,沒有選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方式,也無進行緊急必要的疏導,客觀上增加了過往車輛及行人的危險性,與肇事出租車司機的違法行為,分別構成了損害結果的間接原因和直接原因。綜合兩者的過錯程度,認定東莞交通局承擔三成的賠償責任。

東莞第一法院一審判決東莞交通局賠償劉某49589.4元。東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中,交通行政執法存在明顯不當,違反交通行政執法的規範。儘管造成劉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是肇事出租車,但東莞交通局的不當攔截行為亦是一因。

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可以進行調解

案件提要▼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調解。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景足道店

被告:汕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工商局發現某景足道店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使用企業名稱不規範等多個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及停止部分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某景足道店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汕頭市政府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足道店不服,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金平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後,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法院對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的合法性予以確認,足道店明確表示接受汕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汕頭市工商局充分體諒足道店經營者經濟困難等實際情況,同意調解。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汕頭市工商局在其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內,自願將15萬元的行政罰款減少至10萬元。在簽訂調解協議時,足道店先繳納5萬元行政罰款,剩下5萬元行政罰款在一年內分期繳納。法院就上述調解內容製作《行政調解書》予以確認。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新增加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的規定,給法官靈活運用調解方式審理涉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案例契合了新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調解的精神。

採寫:曾潔贇 林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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