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親歷:一起離奇的「捉姦案」,難倒各級老刑警

奇案親歷:一起離奇的“捉姦案”,難倒各級老刑警

我縣某村。

男人在一個工廠裡幹活,為了多掙錢,總是乾的累活、重活,基本上總是上夜班。白天還要上地幹農活,忽略了女人的感情生活。

女人閒著無事,於是到農村裡的棋牌室裡打麻將,小賭怡情嘛。

奇案親歷:一起離奇的“捉姦案”,難倒各級老刑警

棋牌室裡坐著的基本是閒著無聊的男男女女。就像我說的那樣,這個女人和一個大齡的未婚青年在手腳碰撞之間,擦出了感情的火花,於是,賭博結束之後,風高月黑之夜,兩人就發生了動物之間也會發生的事情。

男人矇在鼓裡,繼續晚上幹活,養活家人,白天休息一會兒,然後下地幹農活,兩不誤。

紙裡包不住火。一天晚上,男人上班幹活的時候,自帶的工具折了,不能幹活,只好回家另換工具。

半夜三更,男人不想敲門讓老婆起來,以免影響老婆睡眠,就翻牆進了自家院子,進了臥室,不該看見的情形赫然在目!

男人生氣了!於是,用繩子把那個讓他蒙羞的未婚青年捆起來,用燒火的火柱毆打那個未婚青年,全然不管老婆的哭哭啼啼的求情,和那個男青年的哀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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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打越狠,最後,把火柱燒紅,在那個男人的兩條腿上,各燙了三個窟窿,總共六個。(我想,如果整張齊齊燙在同一條腿上,估計是牧笛的形狀吧。)

最後,未婚青年踉踉蹌蹌的回家了,告訴了母親,母親把他送到了醫院。

本來是醜聞,可是,未婚青年的母親很有法律意識,決定用法律來捍衛兒子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於是,到派出所來報案。

毫無疑問,有報案必須受理並開始調查。

我和我的領導找見受害人,看了他兩條腿上黑色的兩排黑洞洞。瞭解了事情的經過。然後去男人家裡(確切的講,應該此刻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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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下地去了。家裡只剩下那個女人,眼睛哭的核桃一樣腫,而且還在哭哭啼啼,完全不理會我們的問話。她的母親也在炕頭上,抱著自己的女兒,口裡說:“這遭的是什麼孽呀!”完全一副“受害人”的樣子。

見女人不理會我們,領導就問女人的母親:“大娘,你女兒到底怎麼了?”

大娘說:“造孽呀!我女兒昨天晚上那個睡的好好的,我們村的那個畜牲溜進來,就強姦了我女兒,你看把我我女兒氣得……”

我忽然覺得很好笑。人是最易變的動物啊!兩人一直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被丈夫捉姦了,立馬就變成了強姦了!乖乖……

見女人哭的死去活來,間或還吐出早上吃了的麵條,我們覺得待下去也沒價值,就留下傳喚證,讓女人和丈夫第二天到派出所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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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女人沒有來,男人先來了。這是一個彪悍的男人。他痛痛快快的承認了毆打、傷害“第三者”的事情,對於插足的第三者腿上的火柱燙傷,他完全承認了。至於 為什麼,他和岳母說的完全一樣,見未婚青年“強姦”自己的老婆,就一怒之下,痛打一頓!“我又不是武大郎,為什麼不打他一頓?”

男青年插足固然不對,但只是道德問題。但是,如果說成“強姦”,則是冤枉了那個可憐又可悲的未婚青年!我們當然不願意採信男人的話。於是,把男人留置下來了,接受下一步處理。

下午,那個女人找來了!完全不是以前哭哭啼啼林黛玉的模樣,而是母老虎的樣子。她氣勢洶洶的問我們:“為什麼不讓我男人回家?他犯了什麼法?”

接待他的當然是我的領導。領導也含不含糊:“他犯了什麼法,你不清楚?你在質問誰?”女人說:“那個男人強姦我,我男人打他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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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現在的說法:“我們可以反對你的說法,但是絕對捍衛你說話的自由。”我們按照她的說法,記下了筆錄。

我在這裡講這個案子,不是想透露什麼桃色新聞,讓當事人難堪,供大家消遣,而是說這個案件的處理結果有些“離譜”,不合法,但是合情。

從法律上講,丈夫無意中捉姦,而且把“姦夫”痛打一頓,用燒紅的火柱燙了六個窟窿,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案,應當逮捕、判刑,刑期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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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夫妻倆溝通後的說法,這個“姦夫”屬於強姦案,應當判處有期徒刑。肯定罪行比故意傷害還要重。但是,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大家心知肚明。如果按照夫妻倆的話辦案,肯定會冤枉這個可悲又可憐的“姦夫”。

我們究竟該聽誰的?從證據上講,能提供故意傷害案的證據的只有未婚青年本人,而提供強姦證據的是夫妻二人,二比一!大家說,我們該聽誰的?

公安機關是什麼機關?當然是維護正義的機關。如果我們把“法盲”丈夫繩之以法,判他個三兩年,雖然合法,但是,很多老百姓會認為公安機關是“姦夫”的保護傘、捍衛者,不合情;如果把那個所謂“姦夫”

按照強姦罪逮捕判刑,明顯是“糊塗蛋”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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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面臨兩難選擇。

最後,糾結之後,我們做了一個“違法”的處理意見:對“法盲”丈夫降格處理,治安拘留七天,賠償那個“未婚青年”全部醫療費。

這樣的結果,還是對法盲丈夫做了很多工作以後,他才同意的。不過還好,“未婚青年”和他的母親也算給足了我們“面子”,同意了。

這個案子從法律上講,是我們“違法辦理”。(當然,我們自己心裡覺得是比較公平的,是心安理得的)

但是,上級部門是不認可的。這不,年底了,上級部門來檢查,看了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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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怎麼可以這樣辦理呢?要麼按照強姦罪來處理,要麼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怎麼就降格為治安案件處理了呢?”檢查組的一位成員大聲嚷嚷起來。

我們的那位領導毫不客氣:“你知道個啥?你一天到晚就坐在機關裡面閉門造車,光講理論上的東西,你在最基層呆過一天嗎?你知道我們的難處嗎?你知道老百姓的 呼聲嗎?你知道處理成這個結果我們費了多大的努力嗎?以你的看法,在證據是二比一的情況下,我們是辦成強姦案呢,還是故意傷害案呢?”

毫無疑問,我們的領導是有些“強詞奪理”,讓檢查組的那位同志啞口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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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多年,估計當事人都好了傷疤、忘記了痛。但是我會偶爾想起來,因為二十多年的工作經歷,讓我見過了很多很多大同小異的此類案子。我能夠獨立辦案以後,一旦遇到類似的案件,都是採取這種“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做法,息事寧人,遊走在情與法的邊緣,只要雙方滿意,不追求法律的滿意。

我講了的這個案件,不是合法的辦案。

有時候我想,如果嚴格執法,換來的結果是毀滅兩個家庭,而糊塗辦案的結果是天下太平、皆大歡喜,我們該選擇哪一條道路?是應該嚴格執法,還是糊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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