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與「社保」有關的謠言千萬別信!

近日,有一則關於“勞動法出新規定”

謠言在網絡上流傳,其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

輕信這條謠言,會造成很大損失!

謠言產生的經過

今年1月,國內某知名網站刊登了一則《2018最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的消息。

文章主要講述了小李參加工作,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其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隨著小李認識到繳納社保重要性,要求公司補繳,而公司以簽訂協議為由拒絕。小李離職後,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會判處公司支付小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然而,在4月,這條消息改頭換面,將主人公“小李”變為“小王”,同樣是簽署放棄社會承諾書,後又去有關部門投訴,並獲得賠償的內容。同時,標題被改為《2018勞動法: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

部分媒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為了博取點擊率,紛紛轉載,並將標題改為《勞動法出新規: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等,導致該謠言引發網友關注,誤導網民。

闢謠

“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這則謠言可謂漏洞百出。

不存在所謂的“勞動法新規定”

目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4年7月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已施行20多年,雖然此前有過修改的呼聲,但是目前《勞動法》尚未修訂過。

因此,“勞動法新規”完全是無稽之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並未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自願放棄社保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謠言稱,“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但實際上,這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中凡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共同負擔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勞動者也必須依法繳納。

放棄社保,可獲補償金?

謠言稱,“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

實際上,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均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看,從未有過自願放棄社保,就能拿賠償金的規定。

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上班不繳社保,損失很大!

社會保險,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關係著勞動者退休養老、看病就醫、生育休假等實實在在的利益,非常重要。

不繳社保,勞動者就無法享受到相關的待遇。斷繳社保也損害自身權益。

例如:養老保險需要最少累計繳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退休金。

醫療保險女性繳夠20年、男性繳夠25年,退休後可享受終身醫保。如果超過3個月沒有續保,則連續繳費年限會重新計算,醫保報銷額度和重大疾病醫保額度也會受影響。

在一些城市,不繳社保或斷繳社保對參保人短期內的買房購車和落戶計劃的影響則更為直接。

提醒:小心社保繳費裡的貓膩

1、不繳社保

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2、低繳社保

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3、不及時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意: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4、違規補繳社保

“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的“掛靠”繳納社保等行為是違法的。

職場人一定要重視社保,關注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也應守法經營,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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