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比商業和非商業旅行結伴活動,戳痛了誰?

昨天小編在微信群,看到一幫人在微信群裡聊天,一位姑娘說她有駕照,打算到了成都租輛商務車出去玩,找幾個有駕照的可以換車開,租車費很便宜大概400/天,到了在找住宿。有沒有人一起組隊的?

另外這個群主頻繁的在群裡公佈著,咋們是驢友旅行交流群,可以自行拼車包車組隊,但是禁止第三方商業主動推銷,禁止商業行為,然後不知道從哪裡拉來了那麼多自駕遊,都是沒有經驗的遊客。確實不知道這個群主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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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經驗的遊客去川西高原等地旅行,特別是到當地租車自駕遊的你們,考慮過以下的問題沒有?

結伴出行.如何思考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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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租了個車,召集一幫不認識的人,大家都沒有高原駕駛經驗,那邊可不是一般的山路,小編每次去川西當地,一路都可以看到車禍的私家車,如果發生意外,你是租車人,你讓一幫和你沒有一樣沒有經驗的驢友開,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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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蘿蔔旅拍川藏線實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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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蘿蔔旅拍川藏線實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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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個沒有經驗的參與者,請問,如果路上發生意外,別人找你一起分擔車費油費,你有他的身份資料嗎,出了事,你找誰?

好你覺得他幫了你,出了事不找他,那你就要為自己行為買單並承擔責任,請問,你能承擔的起? 如果你承擔不起,你可知道跟你受牽連的肯定還有你的家人。

要知道現在80後90後的小年輕,都是獨生子女,大多都是被嬌慣長大的,提到責任,有幾個能承擔,要不懵掉,要不就快跑,,,互相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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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拉幫結派的組織號召人‘驢頭’,你站在你的位置拉一幫人,自己不喜歡商業,自己隨性想怎麼走怎麼走,可你為人家考慮過沒,你自己玩命,請不要拉上別人下水,你也是連路況都不熟,什麼路,什麼車,能不能過,哪段路需要小心,高原如果高反,車拋錨瞭如果應急,酒店好不好找,有沒有坑,都不知道,你知道你是在間接,拿別人的旅程、生命開玩笑麼? 你拉幾個人就算了,你可是拉了好幾十,上百個人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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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裡,小編看到不時有人被他拉進群來,某些人進群第一句話就是,我被誰放鴿子了,誰撿我,或我撿誰都可以,其實網上很多約伴的人,都是隨性和帶有一絲衝動的,網上看幾個視頻,圖片,或被朋友遊說去哪裡,就想跟隨,等冷靜下來,考慮經濟,時間等因素突然不想去,放鴿子是常事,如果跟商業,確定下來,肯定是的付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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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隨性的人,就會考慮交了定金,突然不去會有損失,而旅行契約,如期出行,那非商業個人呢,反正我也沒付定金,就是不想去了,你能把我怎麼樣,那定了機票,什麼都安排的夥伴,你到了那邊臨近被放鴿子了,不能如期旅行,用一句四川話講,這時你只能【瓜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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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你會不會更容易病機更亂投醫,找不靠譜的人,找不靠譜的商家,你的旅行會不會徹底被毀掉,自己在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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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非商業個人結伴背後的故事

小編寫這篇文章是想告訴大家,儘量考慮全面一些,畢竟旅行,安全,開心都非常重要!接下來小編還是的吐槽在許多帖子寫著非商業,純屬個人(非商業結伴)的各種坑。

1.私人盈利,只是借這個幌子,鑽空子把你介紹給某些機構,酒店 ,師傅等商家,拿返點回扣!

2.拉幫結派,寫著非商業就讓你加微信群,q群,要不是微商,就是無知的發燒友,看自己拉了不少人,滿足自己的成就感

3.明明就是商業,拉你進群,目的只有一個,方便自己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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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旅行結伴事故責任-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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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ipeng1 結伴遊玩中驢友意外傷亡的責任誰承擔?

現代人非常渴望得到他人的幫助、理解、支持和同情。

出門旅行無疑是最佳的“解愁”方式。若在旅遊過程中有“知音”與其結伴同行,那才是令人如飢似渴的期待。在網絡社會高速發達的今天,過去不可能辦到的事情今天卻很容易變成“事實”;

過去人們常說:“人生難得一知己”古訓,似乎在今天網絡時代已變得“易如反掌”了。於是,一種新型時尚、交友、省錢的旅遊方式——結伴遊也應運而生。結伴遊受到青年人們的廣泛的歡迎。尤其已經成為現代城市中年輕人們假日放鬆休息、重新迴歸、體驗大自然的極好的形式。

結伴遊與參加旅行團旅遊、俱樂部組織的旅遊以及個人旅遊等多種形式相比,明顯有很多優點,它不但節省許多費用,還增加了許多的自由活動空間和探索大自然、享受大自然的無窮樂趣,同時也是結識更多新的朋友的方便快捷的途徑。

結伴遊是一種時尚的,廣交“知心朋友”的理想場合,但結伴同行會對時間上的預見性要求很強,所以選擇參加結伴同行遊的遊客肯定都是做事非常嚴謹、邏輯性很強、同時又能夠計劃周密的人。

結伴遊是旅行社散客拼團遊的一種更高的模式,是一種特別符合人的個性的新型的旅行方式。但是,結伴遊與結伴逛商店、逛廟會、趕大集、逛公園等此類活動相比,由於它是去比較遠的郊外或野外進行活動,所以它存在更多的不明確因素,而且風險會更大。所以在

結伴遊中意外傷害的發生就會屢見不鮮,至於責任由誰來承擔則是眾說紛紜。

個人以26年廣西南寧“驢友”遭遇洪水一案為基礎,在經歷將近兩年的“擇日宣判”的等待之後,中國“驢友”索賠的第一個案子終於做出了第二審民事判決;與第一審判決相比,這個終審判決是具有顛覆性的;

認為“驢頭”(結伴遊組織者)梁某及的11位結伴遊“驢友”對本案受害人駱某的死亡“已經盡了必要的相互的救助義務,他們主觀上並沒有過錯”,所以二審法院認定,按《民法通則》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的規定,每個參與人只是給予受害人的家屬以適當的補償:“驢頭”梁某3元,其餘每名“驢友”各2元,共計25元。

一、結伴遊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一般情況認為,作為一種時尚的旅遊活動方式的結伴遊是“驢頭”根據自己對旅遊線路和旅遊目的地的瞭解,通過網絡等各種形式邀約的具有共同的愛好的人,自主進行安排旅遊路途的一種戶外活動。

從法律關係上說,結伴遊和結伴趕集、結伴逛商店、等結伴活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具有獨立行動能力的自由的人相互邀請後結伴進行的自願遊玩兒活動。

在整個的結伴遊活動中,“驢友”是指所有的參與旅遊的夥伴,“驢”由“旅”諧音而來。其實所謂的“驢友”,簡單地講,就是一些同時喜歡旅遊的網友。在論壇或微博等網絡媒體上,有的人發起出遊的帖子後,就有人回應,然後按照約定的時間在約定好的地點集合,一起去郊外或野外遊玩。

在約定好的集合的過程當中發出帖子的人被稱為“驢頭”,將回復帖子並同意出遊的人稱為“驢友”。“驢頭”是提起併發起某一個具體的戶外活動的基本的參與人,是戶外不確定風險的最初的引入者。

實際上,“驢頭”在整個活動中從事著組織、協調、管理等多種事務,起著保障活動目標有效實現的基礎性的作用。

結伴旅遊受到越來越多年輕人們的喜歡,它已經成為了城市裡年輕人節假日休息、享受大自然的極好選擇。結伴旅遊與參加旅行社組團旅遊、親友旅遊以及個人旅遊等相比較而言,具有很多優點,它不但節省了多項費用,而且擁有更多的活動自由和探索、享受自然的機會,也不乏是結交更多朋友的好途徑。

二、戶外結伴遊中的主要糾紛類型

審理過多起戶外自助遊糾紛案件的法官反應,結伴遊與常規的參加旅行社旅遊相比較而言,這種旅遊方式不僅僅因其自身性質存在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而且還缺少統一的監管政策法規,所以它會更加容易產生各種糾紛。

今年4月,某區法院對一起“AA制”結伴遊引發的經濟糾紛案做出了第一審判決,判令發起結伴遊的網站不承擔任何責任“驢頭”返還每個“驢友”1元。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的規範和行業標準的限制,看上去很公平的“AA制”活動經常遭到戶外結伴遊參加者的質疑,導致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的糾紛頻繁發生。

結伴遊的費用主要分佈在餐飲、住宿、景點門票、交通這些方面。在旅遊過程當中,費用的高低由食宿條件的優劣、包車的時間和路程的長短決定,通常情況下這些消費也不開具發票,一旦“驢頭”不能夠做到各項賬目費用的公開,會極易導致“驢友”們對各種花費產生懷疑,繼而產生糾紛。

此外,除了上述的情況之外,如果在網上發佈的行程和實際路線不相符合或是有較大調整,而“驢頭”卻沒有盡到相關的提醒義務的情況下造成了人員傷亡、同時由於網站疏乎,對旅遊信息發佈者的登記和管理不夠明確規範,這幾個方面也極易導致“驢友”與“驢頭”及網站之間產生各種矛盾與紛爭。

三、風險自負協議的效力

風險自負,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種具體危險狀態存在,而自願承擔危險並因此遭受損失的情況下,不得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風險自負原則的適用具有動態性的特點。

在結伴遊活動(尤其是AA制戶外活動)中採用風險自負這一原則,不僅要考慮項目特點、每個“驢友”的戶外能力,還要將項目的策劃與具體實施、項目風險的評價與預防措施、職業謹慎判斷、行業規範等多重因素考慮進去。

目前屬於英美法系的多個國家對於這個歸責原則的適用受到了越來越嚴格的限制。王澤鑑先生也認為:“所謂自甘風險不應定性為被害者的允諾,作為阻卻違法的問題,而應該將其納入與有過失的範疇,

……由法院衡量當事人對損害或擴大的原因力,以合理分配其責任。鑑於此,個人認為,一旦風險發生,無論是“驢頭”還是“驢友”,對於自己的損害結果,都應當自己承擔。

個人認為,在結伴遊中,對“驢子”而言,第一,回帖即為同意,但是這個同意有條件的,主要條件就是基於對“驢頭”的信賴;第二,就“驢友”對風險的認知而言,在預測能力上較“驢頭”弱。

但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驢友”也有也應當有自己的思考,所以如果最終做出了參加的選擇,則仍是同意的範疇。

四、意外傷亡中的歸責原則分析

大多數\驢友都是抱著順利旅遊的想法,沒想過發生糾紛後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大部分“驢頭”認為,“驢頭”與“驢友”是相約一起出遊的共同體,如若發生糾紛,無法說清楚由誰來負責,但是如果在結伴遊活動出現了意外傷亡情況,責任還是應該由參加者即“驢友”自己負責,因為“驢頭”本身在活動中已經付出了很多,僅僅從公平的角度來講,“驢頭”也不應該再承擔責任了。

從參加者的性質來看,“驢頭”和“驢友”在結伴遊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更多的時候,“驢頭”擔任著主動提供旅遊信息供大家參考、選擇的角色,所有的決定都是由參與者一起做出。但因為實際存在組織者和參加者,他們之間也必然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驢頭”要盡到的責任之一就是賬目公開,公示各種費用。如果“驢頭”從事了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即牟取了商業利益,一方面要返還不當得利,另一方面還要受到多個行政部門的處罰。

另外,“驢頭”應當對所有參與者承擔安全保護義務,對參與者給予善意的提醒,在發生意外傷亡事件時,應該積極的去尋求救助。如果“驢頭”沒有及時救助,放任或者導致了損害的擴大,在此情況下,他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考慮組織者實際上是否存在著營利行為,只要發生了糾紛,就要看組織者是否具有過錯,來判定他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麼責任。

五、我國現有的戶外結伴遊中糾紛的解決機制的不足和完善建議

在我國眾多的法律法規當中,並不存在對結伴遊這種旅遊方式的規定,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嚴重的滯後和缺失的現象。所以在面對此類問題的時候,法院找不出任何的法律依據,無從下手,只能從法理、民法、侵權的理論上進行分析,就案論案,並且相同的案情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具有說服力的判決。

最關鍵的事情是政府部門要制定規範結伴遊活動的法規,法規要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以及責任形式等多項內容。在國外,違規旅行的“驢友”遭遇危險時,政府也會立即出動救援隊全力搜救,但是,當事人被救出後,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

其次,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當充分考慮結伴遊活動的特點,分清責任,採用“疏導”的方針去創新規則,填補司法上的漏洞。

然後,結伴遊發帖網站要強化“驢頭”的認證備案制度,並且建立完善的處罰機制,保證有意參與的旅遊愛好者能夠及時考查“驢頭”的資歷,同時也能夠保證“驢友”在糾紛發生後能夠及時的找到訴求對象。對於未經認證的“驢頭”,必須採取明顯的提示方式提醒“驢友”慎重參與。

最後,“驢友”要有證據收集意識。“驢友”在參加結伴遊時,就應該提前對活動性質、活動的目的地、注意事項、自身狀況等各種關鍵事項,有充分的瞭解。

另外,也應該對“驢頭”做相應的瞭解,以防上當受騙,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若糾紛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最關鍵的就是保存證據。所以“驢友”在活動的過程當中,要懂得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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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網 結伴自助遊,若發生事故責任咋劃分?

主持人:蘭州晨報記者李輝

嘉賓:甘肅恆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竹青 蘭州精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峰治

熟人之間相互“搖車”組織外出旅遊,除此外車友之間或者網上發佈的出行、探險“召集令”也備受青睞。但自助遊在給人自由隨意、新鮮感的同時,也頻現旅遊、交通、住宿、組織等方面帶來的種種問題甚至權益侵害。對此,本報邀請有關律師為大家做一些法律解讀,希望能給即將出行的讀者朋友做個提醒。

案例一:旅途遭遇車禍,同行人共同擔責

8個好朋友組團AA製出遊,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者將另外7名同遊者告上法庭,索要128萬元賠償。法院認為:駕駛員自願駕駛自有車輛為自駕遊成員服務,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引發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劉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承擔民事責任應多於其他賠償義務人。劉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應承擔部分份額。綜合考慮,法院酌定駕駛人周某承擔損失總額的50%,劉某自擔損失總額14%,其餘6人共擔損失總額的36%。

案例二:網上訂房遭爽約,維權遇困難

去年5月,遊客王先生通過網站,預訂了蘭州一家賓館的標準間。根據網站的訂房要求,王先生在線支付了88元擔保金,餘款到店支付。按照預約的日期,王先生到達蘭州,來到賓館辦理入住手續時,卻被告知沒房了。此事投訴到工商部門後,由於王先生通過網站訂房,並沒有直接與酒店建立消費關係,款項也是支付給網站,因此退款需要聯繫網站協商。但是,網站歸屬地在北京,這讓王先生的維權遇到了困難。

案例三:突遇自然災害,驢友也要擔責

廣西“驢友”案中,愛好自助遊的梁某在網上發帖,召集到武鳴境內大明山趙江進行露營旅遊活動。女孩駱某與朋友在網上報名表示參加此次露營活動。

然而,誰也沒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因山洪暴發,駱某不幸被山洪沖走身亡。事件發生後,駱某家長將同行的12名“驢友”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對駱某的死亡共同承擔責任。該案經過兩審後,最終法院以該活動為自助式且梁某的行為不具營利性為由,判決梁某補償死者父母3000元,其餘11名“驢友”各補償死者父母2000元。

自駕遊過程中出了事,駕駛人及同遊成員的責任怎麼劃分?

林竹青:結伴出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全體成員均擔,但就承擔的責任而言,駕駛人涉及的法律風險更大。如果是借車,出行成員應當承擔該車輛在運行支配中出現的風險責任。

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自駕遊成員死亡,自駕遊成員應承擔各自的賠償份額並負連帶責任。如果是自駕遊成員無償駕駛自駕遊車輛,且出行前無人對此提出異議,是執行的自駕遊團體共同事務,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法律責任應由自駕遊團體成員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借用人)共同承擔。

而且,開車前駕駛員要履行檢查車輛安全的義務,由於其出發前未對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過失,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適當多於其他賠償義務人。

自助遊這種活動模式是從國外引進過來的,我國臺灣也很流行,但國外及臺灣地區很少有這種案件,主要是因為國外及臺灣地區保險意識很強,發生事故直接找保險公司。所以建議自助遊之前,應提前買人身意外險,花費不多,但多了一個保障。

網上訂房被爽約或者給出的“優惠價”有貓膩,怎麼辦?

王峰治:消費者通過網站預訂酒店房間,屬於代理預訂,如果遭遇爽約,應該歸責網站。對於消費者而言,下單付款後,與網站之間的合同行為就算完成了,因為酒店的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入住,網站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不同的預訂方式,賠償也分不同情況。以網上訂房為例,消費者在網站上下單後,到接到“預訂成功”的信息,但沒有支付任何款項,一旦被爽約,可以要求網站賠償實際損失;如果消費者下單後支付了相應的定金,卻被爽約,網站需要賠償雙倍定金。

網上訂房訂票後,最好及時與實體商家聯繫,確認預訂信息。在預訂中,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訂單號、短信等。遭遇爽約,消費者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維護自身權益。從網上預訂酒店,房間的實際價格或者規格與網站描述不符,照按照《廣告法》 》 第38條,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廣告的經營者或者發佈者明知是虛假廣告的情況下,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消費者的正常心態,如果住房情況與描述不相符的話,消費者肯定不會選擇入住。這種情況下,對於消費者和旅遊者,消費體驗非常差,某種程度上來說,他的消費沒有達到相應的作用,損失顯而易見,所以更應該比照無房進行相應處理。

自助遊活動中“驢頭”的義務和責任有哪些?

林竹青:果如果“驢頭” 在組織活動中有營利, 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 應承擔更多保護義務和注意義務, 一旦發生事故, 將承擔較重責任。但如果是非營利性, 此時自助遊是一種完全自發的、 鬆散型的自助組合, 於屬於“風險自擔” ”行為。

參加者對自助遊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都是明知的, 參加這種活動, 就表明他們願意自己承擔這種風險, 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而而“驢頭” 也只是一個召集人的角色,相當於聯絡員, 他只需要盡一般的風險提示和注意義務, 所要肩負的責任較輕。

現在的自助遊基本都是先由“驢友” 於預交費用於“驢頭” ,由由“驢頭”統一支配,多退少補, 以所以“驢頭”要做好明細賬, 能夠說清楚花銷的去向,以證明自己並沒有從中營利,這點至關重要。但有時因組織者的疏於考慮或為了省事,一個人收錢算賬, 最後向大家結賬。

一旦發生事故引起糾紛,則往往容易被法院推定為組織者進行的非法營利活動, 被判決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

“驢頭” 在事故中的過錯主要指沒有盡到風險提示義務和救助義務,因此出行前最好籤訂一份詳細的書面協議並寫明注意事項。在活動過程中針對實際情況,及時提示夥伴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在發生危險的時候,要儘可能履行救助義務。如果在活動前預見到危險而未告知,或者在實際危險環境中又缺少應有的提示,以及能夠履行救助義務的情況下未能履行的,則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類比商業和非商業旅行結伴活動,戳痛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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