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被打致輕傷 傷了自己也害人

2018年5月,隨著法槌敲落,被告人黃某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黃某獲刑雖說不重,但是造成今天的局面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後悔不已。

黃某與康某同是黟縣出租車司機,二人原是好友,在康某創業之初,黃某也是傾力相助,慷慨地出資幫助他購買車輛,讓其從事出租業務,兩人交情可謂甚深。但人與人相處久了,難免會有摩擦,二人曾因瑣事在微信群裡爭吵,已為發生今天之悲劇埋下伏筆。

2017年10月的一天,黃某在汽車站大院內排隊拉客,康某卻“後來居上”,欲要攬客先走,黃某心內不忿欲找其理論。兩人吵得難捨難分,康某覺得黃某是多管閒事,黃某心內也是“新仇舊恨”交織一起,二人爭吵升級進而互相謾罵,最後誰也不服誰,拳腳相向。事故發生,兩敗俱傷,康某輕傷二級,黃某身上兩處輕微傷。

最後的結局是康某由於違法情節輕微,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黃某因故意傷害罪而被判處刑罰。在此次案件發生後,黃某作出明智地選擇主動至公安機關講明情況,並且也是積極賠償康某損失並獲得諒解;由於該案系民事糾紛引發、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考慮到黃某確有悔罪表現,無太大人身危險性,檢察機關也依法建議對黃某適用緩刑,該案經過法庭審理,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意見,對黃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黃某故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受到了刑事處罰,其固應當受到責難;但是本案中康某為圖一時之利,置約定俗成之規則於不顧,招致不滿,又造成自己輕傷,實屬不智之舉。在此檢察君提醒廣大市民,無規矩不成方圓,守得規矩方過安寧生活;衝動是魔鬼,為一時之忿大打出手,終是傷人害己。 (黟縣檢察院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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