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男持刀砍騎車男反被殺!算不算正當防衛?三位律師有話說……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輿論圈譁然。

據媒體報道,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根據視頻顯示,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中一名男子下車對電動車車主一頓拳打腳踢,之後又到車中拿出砍刀砍電動車車主。未曾想,寶馬車車主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電動車車主搶先一步撿起砍刀,反過來砍向寶馬車車主,最終寶馬車車主不幸身亡。

此事一經曝光,就引發了網友的激烈爭辯。

寶馬男持刀砍騎車男反被殺!算不算正當防衛?三位律師有話說……

有人說電動車主是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有人說電動車主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小編梳理發現後,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寶馬車主在刀被奪走之後轉身跑回車裡時,他實施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終止?

帶著這個問題,我們聽聽律師怎麼說?

專訪律師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立偉律師

北京鎮元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仲哲律師

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

周保民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保民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從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同時,周保民表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騎車男子並非蓄意作案,兇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這些會在開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但是吳立偉律師和李仲哲律師卻發表了不同的觀點:

吳立偉律師說,很多人認為寶馬車主已經返回,不法侵害結束了。想不明白電動車主為什麼還要再追他再砍他?這也是有人認為電動車主防衛過當的理由。但是吳立偉認為車主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

首先,根據視頻中所曝光的內容來看,在口角發生後,寶馬車主回到車裡拿出砍刀對電動車主進行砍殺,此時電動車主的生命已經面臨嚴重不法侵害的威脅了,隨時都有可能一刀致命。

而寶馬車主並不是逃跑,如果懾於刀砍的暴力或者體力不支導致他逃跑,這種情況下再追的話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但是寶馬車主的這種跑,不能簡單地從畫面上、淺層次上理解為他脫離了電動車主、離開一段距離就是跑,要看他跑了之後幹什麼。他不是開車門進車裡躲藏,而是在車門和後備箱有一個尋找東西的狀態。完全可以推斷他是二次回車內繼續拿所謂的工具或者武器。因此這種行為不能理解為被傷害以後的逃跑,而是尋找工具,二次進攻。也就是說,在寶馬車主受傷的時候,他的不法侵害並沒有終止,而是暫時停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電動車主停止防衛,一旦寶馬車主從箱子裡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棍棒等其他工具,肯定會對電動車主再次實施侵害。

李仲哲律師認為,防衛是否過當的判斷核心就是行為人當時所處的情景是否已經解除危險。從這個視頻可以判斷出,寶馬車主拿刀砍向電動車主時,電動車主的生命已經受到嚴重威脅,如果不是刀掉在地上被電動車主撿起來,電動車主很可能被一刀斃命。雖然寶馬車主跑回車裡,但是反覆看視頻會發現,他沒有及時關車門去躲避,所以不能排除寶馬車主會從車裡拿其他兇器出來。因此,可以認定為當時寶馬車主的不法侵害並沒有終止。如果不去考慮電動車主當時場景中的恐懼防衛心理而斷言防衛過當對其不公。

同時,吳立偉律師從分析本案的社會影響時表示,法律之所以規定正當防衛這種制度,尤其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就是為了弘揚正氣,打擊邪惡。從案件整個過程和起因來看,輕微的交通事故糾紛已經被勸阻了,電動車主並沒有不依不饒。在這種情況下寶馬車主為了好勇鬥狠而去車裡拿刀,視人生命而不顧隨意去砍殺他人,行為是很惡劣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無限防衛權被視為防衛過當,不利於弘揚正氣,不利於對邪惡的打擊。

寶馬男持刀砍騎車男反被殺!算不算正當防衛?三位律師有話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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