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勞動者」屬性應獲肯定

正值暑期,很多在校學生都安排了假期實習活動。但據筆者瞭解,暑期實習中在校生的所得和付出並不一樣。筆者還了解到有些學生在工廠流水線實習,不適應勞動強度引發暈倒傷害事故等。這些現象,引發了筆者對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思考。

當前,我國涉及實習的在校學生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專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二是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中專生、職高生和技校生。

近年來,報酬低、工時長、工傷維權難成為實習生實習面臨的主要困境,甚至還有個別職業學校專做“包工頭”,把學生安排到違法用工的工廠從中賺取回扣的現象發生。對此,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發佈《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規定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實習單位要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合理的頂崗實習報酬;同時,還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不容置疑,這一政策的出臺,對保護實習生的基本勞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不難發現,該政策適用範圍只針對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且僅僅規範了他們相對有組織的畢業實習(包括跟崗和頂崗實習)。對於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大專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畢業實習、假期實習、平時打工實習等,國家政策仍是一片空白。

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如果不能涵蓋相似的勞動群體,顯然不公平,政策效果也會大打折扣。為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儘快研究制定針對所有在校實習生、涵蓋各類型打工實習中雙方關係的法律法規。

首先,要從根源上明確實習生作為勞動者的法律地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學生的“勞動者”身份界定頗為模糊,一般認為在校學生有學籍,其實習行為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就業行為。但是,16週歲以上的學生屬於勞動者的適格主體,其實習過程中運用勞動技能,通過付出體力和腦力,獲得勞動成果,已然具備“勞動者”的所有屬性。正如我們不能單單因為某些人群貼有農民、軍人、教師的標籤,就去否定他們在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身份,同樣,也不能就此否定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具有合法勞動者身份這一基本事實。因此,國家明確實習生作為勞動者的法律地位是立法保障其勞動權益的邏輯起點。

其次,保障實習生權益,要進一步延展傳統勞動關係的內涵,將實習生納入勞動基準的保障範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很多學者將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看成是民法上的勞務關係,強調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基於對傳統勞動關係內涵的簡單解讀,不利於有效保障實習生基本勞動權益。現階段,一方面在校生與實習單位相比地位明顯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傳統勞動關係體制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又不能保護實習生的勞動權益。對此,我們要重新審視現行的勞動法體系,堅持向實習生權益保護傾斜的立法原則,研究打破傳統勞動關係與勞動基準、社會保險的捆綁關係,探索將實習生與實習單位視同建立勞動關係的模式,擴大勞動基準的適用範圍,使具有勞動者身份的實習生也能享受工資、工時、勞動條件等方面勞動基準的保護。

最後,保障實習生權益,應當釐清權責,從立法層面對學校、實習單位及實習生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從根本上維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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