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而無需經過公安、檢察院立案的一類刑事糾紛案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目前我國主要有2種類型刑事自訴案件。
(一)絕對自訴案件(只能自訴案件)
這類案件即使受害人向公安機報案,公安機關也不受理,受害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體包括: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1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
(二)可以自訴型
受害人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立案的公訴程序也以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自訴程序,主要是一些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案件
(三)一點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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