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盜掘古文化遺址 8名罪犯被判重刑

盜掘古文化遺址 8名罪犯被判重刑

事發高臺 明長城雙豐6號烽火臺被嚴重損毀

每日甘肅網8月29日訊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許沛潔)明長城遺址是中華民族文明發展的珍貴歷史遺蹟,也是全人類共同的物質文明財富,一夥由8人組成的盜墓團伙,深夜開著挖掘機盜墓,對遺址造成嚴重破壞。8月27日,張掖市高臺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兵等8人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盛某某、劉某某、李某某、付某、於某某、崔某某、曹某某經預謀踩點後,租賃挖掘機並攜帶鐵鍁、水桶、探針等作案工具,竄至高臺縣羅城鎮雙豐村西北側荒灘,由崔某某在羅城河橋處放哨,於某某在金塔縣光電廠路口處放哨,劉某某、何某某、盛某某、付某、曹某某現場指使僱傭的挖掘機司機張某某,駕駛挖掘機對高臺縣明長城雙豐6號烽火臺進行盜掘,挖掘出青磚後,張某某意識到劉某某讓其挖掘的是古墓,便棄車逃離現場。被告人均不能熟練駕駛挖掘機,擔心盜挖古墓的行為敗露,便將已開挖的坑道回填,並將挖掘機從案發現場轉移數百米藏匿後逃離現場。

案發後,經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組對被盜掘的古遺址進行勘察並鑑定:被盜挖的附屬建築遺址系高臺縣明長城雙豐6號烽火臺,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次盜挖使烽火臺遺址本體遭到了嚴重損毀。

劉某兵等8人於2016年5月12日經高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8年8月27日高臺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依法對該案進行審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盛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於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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