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遊學」方興未艾 法律風險不可忽視

“遊學”是近年來新興的名詞,它既不是純粹的旅遊,也不是單純的留學,而是介於遊和學之間,融合了學習和遊覽的一種新型教育方式。具體是指離開自己熟悉的環境,到一個全新的環境中去學習和遊玩。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素質教育概念的普及,我國的家長們越發認同“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的遊學模式,一則是為了給孩子增長見識,二則是為了孩子之後的海外求學進行鋪墊。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國際遊學”從2005年逐漸興起發展至今,方興未艾,每年市場增長率在40%至50%。

眼下正值暑期,很多遊學機構門口已經擠滿了前來諮詢的家長和孩子。然而由於“國際遊學”的參與者很多是未成年人,而且需要在沒有家長監管的情況下在國外待較長時間,所以存在諸多問題。筆者僅就出國遊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簡要分析,併為各位家長和孩子們提供可供參考的對策。

謹慎選擇機構

認真對待合同

“國際遊學”熱最直觀的反映便是各類遊學機構如雨後春筍層出不窮。那麼應當如何選擇一家“靠譜”的遊學機構呢?筆者認為選擇遊學機構的首要標準即是合乎規範。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學生出國參加夏(冬)令營等有關活動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二條對可以組織及承接“國際遊學”的主體進行了規範:“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出國夏(冬)令營等有關活動的主辦單位應是中小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對外教育交流機構或者共青團、少先隊與婦聯組織,可以委託國家旅遊局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承辦。”根據通知的要求,目前遊學市場上合法運行的形式主要包括四大類型,其優劣分析如下。

第一種,也是目前佔據市場份額最高的,是國內學校與國外合作學校直接對接的遊學類型,佔到整個遊學途徑市場份額的60%到70%。學校對接的遊學途徑,優勢在於價格相對便宜,與國外名校的學習交流機會多,而劣勢在於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專業和不完善。

第二種是中介機構及教育培訓機構的假期遊學項目,目前佔據遊學途徑市場份額的20%。此類遊學的優勢在於產品線路多,語言課程豐富,劣勢在於費用較高,平均在3至4萬元,遊學內容以語言為主,較單一,旅行服務無資質,需通過旅行社操作,無法把控旅行資源。

第三種是通過旅行社組織的項目,佔比接近15%。其優勢在於項目配套多,旅遊資源更豐富,家長也能參與其中。劣勢在於不專注於遊學業務,國外院校資源少,遊而不學現象多。

第四種是純遊學產品網絡平臺。純平臺的優勢在於各類產品的集中度高,購買方便,劣勢在於僅以銷售平臺形式存在,很多平臺只是聚攏資源的門戶,真正的實施主體往往並非遊學網站,故對產品質量、效果及售後等環節無掌控力。

除了選擇最合適的遊學機構,遊學前簽署的合同也非常重要。對於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筆者認為必須確保簽訂書面的合同;在簽訂合同前,家長應當事先向有關部門瞭解負責此次國外遊學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辦出境遊的相關資質,若沒有,則應向遊學機構提議更換旅行社,如遊學機構不採納此條意見,則可以另擇可靠的旅行社,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此種違規行為;應當仔細審查合同中涉學生一方權利特別是損害賠償的權利、遊學機構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條款,若對己方不利,應及時要求變更合同。

瞭解國別差異

嚴守當地法律

很多家長為孩子選擇遊學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國外學校和環境,以便為將來孩子出國留學深造進行準備。然而,每年因為遊學過程中發生問題而導致孩子被遣返甚至被列入禁止入境黑名單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歸根結底,此類事件的發生是由國內外的法律和生活習慣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的,很多在國內感覺稀鬆平常的事情在國外卻屬於出格甚至違法的事項。

例如,很多家長害怕孩子在國外生病,會在遊學的時候細心地給孩子準備藥品。可是這些藥品很多時候成為孩子被遣返的定時炸彈。因為我國對處方藥和抗生素類藥物的管理並不嚴格,但是在國外,抗生素的管理卻相當嚴格,如果出國時沒有進行藥品申報並出具醫生提供的處方單而擅自攜帶大量抗生素類藥物,輕者藥物被沒收,重者可能被遣返或者在當地被起訴。除抗生素外,很多常用的中成藥也含有國外認定的違禁成分,攜帶這類藥物在國外看來與走私毒品並無二致。複方甘草片作為鎮咳祛痰類藥品在我國只是一款普通的中成藥。但甘草片中含有一種叫阿片粉的藥材,就藥物的成分來看,阿片粉中含有的嗎啡、罌粟鹼和那可汀,有較強的麻痺中樞神經的作用,具有上癮性,並且可能被提煉出來製成毒品,故在國外屬於違禁品,擅自攜帶會引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除了藥品,國外對於媒體的監管也非常嚴格。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家對媒體(圖片、影像、遊戲、音樂等)的內容和版權有著非常詳細而嚴苛的法律規定。由於國內的版權意識尚淡薄,內容分級制度不完善,導致很多孩子的電腦裡盜版軟件橫行,微信中不健康的表情包亂飛。近幾年,各國在入關檢查時紛紛將媒體內容檢查列入了入關檢查的重點,包括電腦、手機、ipad在內的電子設備紛紛成了被檢查的對象。很多留學生在簽證通過的情況下,由於手機或電腦的內容而被海關遣返吊銷簽證的事件近年來也時常發生。

因此各位家長一定要注意遊學目的地和國內的法律差異,在孩子游學前務必進行自檢,否則鬧出的可能不只是笑話和誤會,而是確確實實的法律問題。

在外依據法律

在內依照合同

對於孩子們而言,遊學的重點是增長知識、鍛鍊語言、結交新朋友,而對於家長們來說,除了希望孩子們在身心和社會交往等各方面都有收穫外,最為關心的還是安全問題。但是凡事都有萬一,一旦孩子在國外發生安全事件,應該如何處置呢?

關於涉外事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以2013年7月6日韓亞航空事件為例,由於事故發生地系國外,首先應按照當地的法律或國際法確定管轄依據、起訴對象及法律關係。國際航空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又名《蒙特利爾公約》。中國、美國及韓國都是《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按照公約規定原告可以從中國、美國以及韓國三個國家中擇一進行控訴,且無論在哪個國家提出訴告,均可要求被告按照《蒙特利爾公約》進行賠償。

除此之外,就遊學機構而言,如果旅客在境外遊學中受到他人侵害,遊學機構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其未盡到法定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旅客遭受損失,則受害旅客亦可向遊學機構索賠。同時,需要認定好遊學服務的提供主體。如果作為組織者的學校或教育培訓機構並非服務合同的簽訂方,而是經其推薦,由學生和其他機構(如旅行社)直接簽訂服務合同,那麼組織者就無需承擔合同項下的義務。但這並不免除組織者在旅行社選擇方面的審慎義務,其應當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承接遊學活動,反之則須承擔因所選旅行社不具備資質導致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法律責任。

綜上,我國的遊學市場已初具規模,但是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除了家長和孩子自身做好功課,慎重對待遊學以外,為給孩子們提供一個良好的遊學環境,筆者認為國家應儘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尚處於灰色地帶的遊學業務,最首要的任務就是提高海外遊學機構的准入門檻,如將遊學資質審查權限納入政府的行政許可範圍,明文規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組織活動之前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對於人數眾多的項目,規定組織者必須向教育部門報批和備案。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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