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再,結婚鑽戒何去何從?夫妻保險要怎麼分?

婚姻不再,結婚鑽戒何去何從?夫妻保險要怎麼分?

當離婚已到了不可逆轉的時候,夫妻雙方需要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做好財產保護。那麼問題來了,離婚後雙方的保險財產到底該如何分配?象徵愛情的鑽戒該何去何從?夫妻唯一的住房又該如何分割?

本期保險君將從網友諮詢和律師解答兩個人物視角為大家送上相關內容。

01

離婚後鑽戒該何去何從

婚姻不再,結婚鑽戒何去何從?夫妻保險要怎麼分?

網友周女士諮詢:我和老公是自由戀愛認識的,於201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最近我們的婚姻出現危機,正在協議離婚,他說婚後為我購買的價值1萬元的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我付其5000元。我想問一下,這個鑽戒屬於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答:該鑽戒屬於周女士單方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鑽戒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在男女雙方婚後都僅歸女方使用,一般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另外,鑽戒多為男方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贈與的物品,應視為男方對女方的合法贈與。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

02

離婚時夫妻唯一住房如何分割

網友萬先生諮詢:我正在和妻子辦理離婚手續,我和她都想把兩人名下唯一的住房留給自己,我提出如果房子歸我所有,願補償她16萬元,而她則願補償我19萬元,讓我把房子留給她。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們的離婚糾紛鬧到法院,法院會怎麼判?是否價高者得?

律師解答:可競價處理,但應該照顧女方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在本事件中,如果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則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由價高者得,但應該考慮和照顧女方的權益。

03

離婚時孩子名下房產怎麼分割

網友李先生諮詢:我和妻子結婚多年,有一個12歲的兒子。現在,我們因情感破裂準備離婚,想把之前購買的房子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這套住房登記在我兒子名下,請問我們有權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嗎?

律師解答:夫妻雙方無權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房產以登記為準,鑑於本事件中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則該房產屬於兒子所有,父母離婚時無權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且不能將孩子的房產變更到自己的名下。

雖然該房產可能系父母贈送給兒子,但一旦贈送完成,且已經辦理過戶手續,則該贈與行為不能撤銷。

且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

04

女方婚後給自己買的保險

離婚要分一半給男方嗎

網友陳女士諮詢:我和前夫是1997年結婚的,2011年我為自己購買了一份分紅型兩全保險,並指定我母親為受益人。2015年我們在重重矛盾下分道揚鑣,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時,我們僅對房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後,我不願繼續繳納保費,辦理了退保,得到退保金和紅利10萬元。前夫偶然得知,他認為我此前繳納保費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起訴要求對退保金和紅利進行分割。我想請問法院會怎麼判?

律師解答:上述保險退保所得保金和紅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一般來講,保險產品在離婚分割時,如果是婚內財產購買的產品,就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或者認定的個人財產購買的保險就屬於個人財產。

另外,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婚生子女作為受益人,保險一般不予分割,保險與孩子共同歸由一方。

05

離婚後前夫意外身故

網友方女士諮詢:2013年,我為丈夫投保一份商業險,我是投保人和受益人。2015年,我們離婚了後均未再婚。2017年,他意外身故,保單受益人一欄是:我的姓名+身份證號+100%份額。保險費是我繳納的,且沒有變更受益人,我認為自己是無爭議的指定受益人,可保險公司認為我身份關係改變了,變成了未指定受益人,請問我還是受益人嗎?

律師解答:仍然屬於受益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三)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由於本事件中,保單受益人一欄明確寫明方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沒有註明身份關係,則該種情形下,方女士雖然離婚,但還是其前夫投保商業險的受益人,保險公司應該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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