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稅收「優惠」關門,合伙人稅率統一35%,部分創投已補繳

近些年,一些地方為了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對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但在加強稅收徵管,統一稅收執法口徑的大背景下,第一財經記者多方瞭解到,稅務稽查部門正準備對之前的做法予以糾正,統一按照現行規定徵收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實際上,按5%~35%稅率繳納並非新政,而是一直以來的稅務政策,只是之前國稅和地稅對政策各有裁量和執行力度的不同。

根據2000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隨後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個稅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的部分適用最高35%稅率。

8月30日稅務總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答問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公開表示,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對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至自然人合夥人時,應按照5%~35%繳納個稅。

安永稅務服務合夥人糜懿全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總局此次進行清理統一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的5%~35%超額累進稅率徵稅,符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但是,由於稅率從此前的20%上升到最高的35%後,會影響投資者通過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資。

一位上海創投機構合夥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對行業影響很大,影響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自然人。

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杭州已有部分創投機構近期按照35%的稅率補繳了稅款。根據媒體報道,一些其他地方創投機構也相繼被當地稅務部門要求來補繳稅款。

一位地方稅務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此前幾年當地一直對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按20%徵稅,但這一行為在今年已經被上級部門叫停,正在等待稅務總局協調。

糜懿全解釋,目前稅務部門對合夥企業層面並不徵企業所得稅,而是按照國際慣例對具體合夥人進行徵稅,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法規,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即不管收入是否真的分配至個人,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收入分配比例來交稅。

前述創投機構合夥人表示,公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是按20%徵收個稅,同樣是投資收益,為什麼支持新經濟的私募股權投資要承擔更高的稅收?這樣對企業來說稅負較高,而且投資虧損的部分不能抵扣也不公平。

“一些地方按照最高35%徵稅是合法合規的,一些地方對投資性收入按照20%徵稅雖與現行法律不一致,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下一步稅法參照國際慣例在這方面可以更加完善。”糜懿全說。

為了鼓勵合夥企業加大對科技創新投入,近些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新政來減輕創投企業稅負。比如,今年7月1日起,國家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內容包括,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也享受同樣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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