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整肅PE業個稅徵收:個人LP 20%「優惠」個稅率成往事?

稅務問題再次攪動VC/PE圈。

近期,媒體報道稱,多家創投機構稱,旗下基金接到稅務部門通知,今後嚴格按照稅法要求徵收所得稅。同時要求,補交過去多年的所得稅(雖然現在有些基金,已經完成清算),有機構投資業績較好,預計補交數額高達數億元。

事情的緣起是,國稅總局在2018股權轉讓檢查工作中發現一些問題:認為個別地方政府為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對投資類企業的合夥自然人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而這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糾正:按個稅法規定,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適應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在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會上,在問答環節有觀眾提問稱:合夥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合夥人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麼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国税总局整肃PE业个税征收:个人LP 20%“优惠”个税率成往事?

而按照累進規則,扣除後應納稅收入超過10萬元,即適應35%的稅率。所以,對於絕大多數合格LP來說,基本都應適應35%的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国税总局整肃PE业个税征收:个人LP 20%“优惠”个税率成往事?

其實,早在2008年,國稅總局就已經出臺規定明確了有限合夥私募適用稅率的範圍。

国税总局整肃PE业个税征收:个人LP 20%“优惠”个税率成往事?

為鼓勵創新、創業,各地政府曾相繼出臺對於天使投資、早期投資等相應的稅務減免或返還政策,但稅務壓力過大,仍是行業人士抱怨的焦點問題。

有機構當初衝著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甚至可以合理避稅,紛紛將基金註冊在西部偏遠地區比如霍爾果斯、西藏等地,但也曾遭到地方政府“反水”般突擊檢查,並被要求說明利潤原因。

這次,國稅總局對於PE行業稅務問題的整肅,影響更大,行業機構叫苦連天。尤其在募資難的背景下,稅務壓力直接加大了資金成本,也間接加大了LP對投資回報的收益預期。有機構人士認為,這將考驗有限合夥基金的商業模式。

東方富海董事長陳瑋在一次公開演講表示:“全世界對這個行業資本利得是輕稅,但是中國是稅收特別重。中國是流轉稅和所得稅並重的國家,國家說要減稅,我們這個行業不僅沒有減反而增加。”

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對於LP來說,主要有兩大稅種影響較大:一是,增值稅(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適應3%的稅率),二是,所得稅(稅率5%-35%)。對於GP來說,就是企業經營所得稅(稅率25%)。

在營改增之後,增值稅沒有商量餘地。“我們只有所得,哪有增值?因為投資只有變現,沒有營業收入,增值稅沒有抵扣,幾乎按照變現額來收。”陳瑋說。

按稅法,一般企業若出現虧損,可以在之後的年度抵扣利潤,在彌補完虧損之前無需繳稅(最多五年)。這也符合一般企業先虧損、後盈利的規律。

但創投基金卻是先盈利、後虧損,在盈利的年度交了大量稅收,在隨後的虧損年度卻已經沒有了彌補的機會。並且在實際操作中,除非投資的項目清算,否則稅務部門也很難認可基金虧損。

綜觀國際市場,創投行業的所得稅稅率,在美國是5%-15%,香港是17%,中國是5%-35%,相對偏高。

據瞭解,有關機構和協會已經和稅務總局在做溝通,希望在稅率方面能有一些商討的餘地,或者針對行業有補充解釋性文件。(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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