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關停並轉撤」,工傷職工權益如何保障?

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有時候,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因經營變化等因素出現了“關停並轉撤”,原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但這並不意味著工傷關係也一筆勾銷。

只要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存續、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就不影響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此時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應的法律規定處理。

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我們來看一下不同階段如何處理,以最常見的情況為例:

1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不影響職工工傷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也不影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那麼,與這類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應該“告”誰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2

用人單位解散的,清算組應當在清算時由公司財產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公司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財產優先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假如公司在清算時沒有依法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費用,職工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與這類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應該“告”誰呢?

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3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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