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窗口」購票時,殘疾軍人與老幼病殘孕誰更優先?

“爱心窗口”购票时,残疾军人与老幼病残孕谁更优先?

一名殘疾軍人在火車站的“愛心窗口”購買火車票時,因“愛心窗口”已有其他殘疾人在排隊購票,就以其系殘疾軍人為由,要求優先於其他殘疾人購票,卻被售票員要求排隊購票拒絕給予優先,便一氣之下將鐵路部門告上了法庭,要求鐵路部門承擔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責任。那麼,“愛心窗口”購票時,殘疾軍人與老幼病殘孕誰更優先?北京市的兩級法院經審理後,終於有了答案。

“爱心窗口”购票时,残疾军人与老幼病残孕谁更优先?

新疆成首個全部機場開通“軍人依法優先”通道的省區

優先購票遭拒絕 殘疾軍人不遷就

現年64歲的馮國勇,是北京市的一名殘疾老兵,持有《殘疾軍人證》。《殘疾軍人證》上記載:殘疾性質為因公,殘疾等級為七級;有效期為長期。

2016年3月4日上午,因到遼寧本溪有事,馮國勇來到離家較近的北京北站,準備購買當天北京南站至本溪站以及次日返程的高鐵票。起初,馮國勇來到售票大廳1號窗口,以自己是殘疾軍人為由,要求優先購票。售票員見購票人為殘疾人,就告知購票人應當去2號“老幼病殘孕”的“愛心窗口”購票。

在售票員的指點下,馮國勇便來到2號“愛心窗口”。當時,在2號窗口,已有十多名殘疾人在排隊購票,馮國勇就插到了隊伍的第一位,遞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殘疾軍人證,說道:“我是一名殘疾軍人,要求優先購票。”

“喂!這位同志,你沒有排隊,應該排隊購票!”售票員用窗口的話筒喊話,同時將馮國勇的身份證和殘疾軍人證退給他。售票員的喊話在擴音器的效果下,聲音比較高,立即引起窗口前排隊購票的一些殘疾人的附和:“我們都是殘疾人,都在排隊購票,這位同志也應該排隊購票!”

因售票員拒絕給予優先購票的權利,馮國勇來到進站廳找到值班主任,再一次表明:“我是殘疾軍人,享有優先購票的權利,要求優先購票。可是,你們2號窗口的售票員不同意我優先購票。”

在接到馮國勇的投訴後,值班主任便領著馮國勇來到2號窗口,向售票員進行了詢問後,指著2號窗口前正在排隊購票的殘疾人,對馮國勇回覆道:“因有排隊購票人員不同意你優先購票,故無法滿足你的要求。你必須和這些與你同樣有著殘疾的人一樣排隊購票,要不你和這些排隊購票的人解釋、協商一下,讓他們同意你先購票。”

“按《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我有權行使優先購票權,你怎麼能這樣對我說?你這是對我的侮辱,是在推卸解釋的責任。”馮國勇對值班主任的答覆極其不滿,反覆提出其持有殘疾軍人證並反覆說明其享有優先購票權,但2號窗口售票員和值班主任仍繼續要求馮國勇排隊購票,雙方由此發生口角爭執。正在排隊購票的乘客見狀,就紛紛勸說、安慰馮國勇不要生氣,有話好好說。

為解決問題,北京北站將當時正處於關閉狀態的3號窗口打開,值班站長指引馮國勇到3號窗口購票。馮國勇來到3號窗口,購買到了當日13時55分及次日17時往返車票各一張。

執拗叫板“鐵老大” 是非爭執在法庭

自己身為一名因公受傷的殘疾軍人,只是想優先購買一張車票而已,沒想到竟然這麼難。以後出門的機會還很多,是不是每次都要經歷這樣的周折?雖然最終未排隊也買到了車票,但馮國勇對於自己遭遇的購票周折感到憤憤不平,就上述購票過程中的問題打電話到鐵路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讓馮國勇沒有想到的是,客服人員告知他該問題無法受理。

在投訴無果的情況下,馮國勇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也為所有的殘疾軍人討一個說法。於是,2016年4月25日,馮國勇來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訟,將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鐵路總公司”)、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路北京局”)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兩單位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損失費5000元、律師費3000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在接受相關社會公共服務時,殘疾軍人的優先權與老幼病殘孕的優先權是否相同?第二,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馮國勇的名譽權和榮譽權?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即在接受相關社會公共服務時,殘疾軍人的優先權與老幼病殘孕的優先權是否相同?

首先,從對一般殘疾人與殘疾軍人的法律保障來看,兩者都適用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卹和優待。”該條的規定,是國家和社會的一種義務,該義務要求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比對一般的殘疾人應當給予更多的撫卹和優待。

其次,除殘疾人保障法外,對殘疾軍人的保障還適用《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該條例作為特別法亦明確規定了傷殘軍人的優先購票權。故無論是一般法的殘疾人保障法,還是特別法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均明確規定了對殘疾軍人的保障辦法,是從法律層面上對殘疾軍人撫卹優待的保護,國家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必須履行其義務,殘疾軍人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和實現。

第三,鐵路北京局設置專門的老幼病殘孕優先窗口,照顧老幼病殘孕等特殊群體購票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把殘疾軍人等同於一般的殘疾人,進而按照老幼病殘孕人員給予照顧和提供幫助的做法,明顯與殘疾人保障法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不符。殘疾軍人的優先權是法定的,老幼病殘孕和一般殘疾人的優先順序權是倫理價值上的。當兩種優先權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環境中存在矛盾時,應優先保障殘疾軍人優先權的行使和實現。換言之,殘疾軍人的優先權和受優待的權利應當比老幼病殘孕和一般殘疾人的優先權更為優先。具體到本案中,鐵路北京局在馮國勇購票過程中將其當作一般殘疾人對待,顯然沒有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其行為是不妥的。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即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的不當行為是否侵犯了馮國勇名譽權和榮譽權?

首先,鐵路北京局工作人員在明知馮國勇享有優先購票權的情況下,仍然採取推諉、刁難的方式拒絕其行使優先購票權,其拒絕行為不僅不當,而且有明顯的主觀故意。但鐵路北京局工作人員存在的故意刁難行為,是否等同於侵害名譽權的過錯行為?這也是本案爭議的關鍵點。對此,應結合鐵路北京局工作人員的言行、當時的環境、當事人所處的場合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從當時的行為來看,鐵路北京局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所指向的主要是馮國勇的購票行為,而不是馮國勇的個人人格,在交涉過程中也沒有出現故意當眾斥責馮國勇或使用侮辱性語言、行為羞辱馮國勇的情形,並不構成人格的貶損;從當時的情景來看,馮國勇為了爭取優先購票權,去窗口找售票員、值班主任說理說法,確實會引起排隊購票旅客的注意,客觀上也會使馮國勇內心感到不舒服,但鐵路北京局工作人員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故意向現場旅客宣揚馮國勇存在何種不當行為,只是要求馮國勇排隊購票,現場旅客亦未對馮國勇進行指責,反而是進行了勸慰;從處理的結果來看,在馮國勇反覆爭取後,北京北站值班主任專門打開3號窗口為馮國勇售票,該行為表明鐵路北京局值班領導在瞭解爭議情況後確有誠意解決糾紛。綜上,雖然鐵路北京局工作人員在馮國勇行使優先購票權過程中存在故意刁難的行為,但這種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不履行其保障殘疾軍人依法享有的優先購票權行為,儘管在道義上應該給予批評,但不構成侵害馮國勇的名譽權的過錯行為。

其次,因馮國勇所享有的殘疾軍人證並不是榮譽證,故其主張的侵害榮譽權的前提即侵害的客體並不存在。相應地,馮國勇提出的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侵害其榮譽權的請求權基礎不成立。

第三,雖然本案中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的行為不構成侵害馮國勇的名譽權,但是,在明知殘疾軍人有優先購票權的情況下,鐵路北京局相關工作人員仍採取刁難、推諉的方式對待馮國勇提出的合法合理請求,給馮國勇帶來了不便和一定程度的難堪,其行為是不妥的。這種情況的出現,說明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在對待殘疾軍人行使優先購票事宜上,存在履行法律義務意識淡薄、服務態度生硬等問題,這與其作為特殊的保障殘疾軍人行使優先購票權部門的地位是不相稱的,本院對此提出批評,並要求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北京局引以為戒,進行深刻反思,不斷改進服務態度,認真履行其對殘疾軍人的優待義務。

2017年12月15日,海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馮國勇的全部訴訟請求。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給出答案

一審判決後,馮國勇、鐵路總公司、鐵路北京局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在上訴中,馮國勇訴稱:一審法院雖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鐵路總公司、鐵路北京局未依法保障殘疾軍人的優先購票權,故意刁難、推諉,其行為公然踐踏法律,對本人的榮譽權與人格權進行了詆譭和貶低,一審法院在對鐵路總公司、鐵路北京局的違法侵權行為予以認定的情況下,又駁回馮國勇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錯誤。

鐵路總公司上訴稱:本案事發過程中,鐵路總公司從未參與過,鐵路北京局是獨立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本案的相關責任。

鐵路北京局上訴請求:一審判決駁回馮國勇全部訴求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應當維持,但也存在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鐵路北京局的工作人員在售票過程中不存在故意刁難、推諉行為,不存在對待殘疾軍人行使優先購票事宜上履行法律義務意識淡薄、服務態度生硬的問題。鐵路北京局在對殘疾人保障法、《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中沒有任何偏差,一審法院認定鐵路北京局存在法律義務意識淡薄的現象和問題錯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第一,馮國勇將鐵路總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有明確的被告”的起訴條件,故鐵路總公司為本案適格被告。

第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馮國勇作為殘疾軍人在北京北站行使優先權購票時,北京北站工作人員並未及時保障其優先購票權得以行使。綜合馮國勇購票的經過和結果以及鐵路總公司、鐵路北京局的當庭陳述來看,造成馮國勇行使傷殘軍人優先購票權遇阻從而引發本次糾紛的原因,主要在於北京北站工作人員對於“軍人依法優先”存在法律義務意識不強、服務態度生硬等問題。一審法院就此作出的事實認定並無不當。

第三,在馮國勇整個購票過程中,北京北站工作人員先後實施了告知馮國勇排隊、單獨開設窗口為馮國勇本人辦理購票業務等行為。北京北站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在服務態度、保障馮國勇殘疾軍人優先權的具體措施以及及時性上存在一定不足,導致馮國勇本人購票時間較長,告知其排隊的行為本身可能也使得馮國勇本人感到不滿。但是,北京北站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並不存在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並加以散佈的行為,也不存在公然損害或詆譭馮國勇人格或名譽使馮國勇人格或名譽受損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鐵路總公司、鐵路北京局實施了侵害馮國勇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第四,綜合馮國勇購票的經過和結果來看,北京北站工作人員並未實施侵犯馮國勇榮譽權的行為,馮國勇的榮譽權亦未造成損害,故鐵路總公司、鐵路北京局不構成侵犯其榮譽權。

2018年4月16日,北京一中院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當今社會,對“軍人優先”出現一些不和諧的聲音,甚至還帶有一些指責。“現在和平時期,軍人又不打仗,憑什麼優先?”對此,有關評論人士指出,軍人是國家的柱石,是國家安全、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是當今和平盛世背後的堅強盾牌。戰爭時期,奔赴戰場,軍人優先;和平年代,為祖國駐守邊疆,軍人優先;在抗震救災、抗洪搶險、滅火救人面前,軍人優先;在一家不圓萬家圓的境遇選擇下,軍人優先……軍人理應受到優先尊重,不能等到戰爭與災害來臨才想起軍人。對“軍人優先”不僅是國家和社會應有的義務,也是全社會應有的態度。我們應當強化社會的“軍人優先”認同感和認同度,切莫輕視軍人的“優先權”,才更能激發廣大官兵犧牲奉獻的堅定信念。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