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如何理解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是當前棚戶地改造項目實施的關鍵工作, 來不得半點馬虎.如何理解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即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通俗地講,評估價格,應在就近買到同等面積的新房,補償比例不低於1:1。

近些年來,棚改項目的評估價明顯低於市場價,以評估價格,買不到同等面積的新房,未能實現不低於1:1的補償比例。這種評估價格顯然與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背道而弛。被徵收人怨氣多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棚戶區改造,應遵循的原則是:不應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事實上,徵收主體打著自已的算盤,沒有依據法律法規來做好棚戶區項目被徵収人的工作。認真落實不應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棚改徵收政策。有的被徵收人棚改後生活水平不如棚改前,以評估價格,就近買不到同等面積的新房,被徵收人不滿而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

筆者認為:地方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被拆遷人的利益為突發點,不折不扣執行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拆遷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執政為民,風清氣正。正確理解全面落實不降低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徵收政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