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方法的确定影响到被征收人补偿结果

评估方法的确定影响到被征收人补偿结果

拆迁补偿中, 评估机构在征收主体授权下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的选择由评估机构内定, 被拆迁人几乎不懂也不问, 关心的只是自已的补偿多少钱结果. 这是征收主体损害被拆迁人实际利益的套路之一, 被拆迁人不得不妨.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杲,是征收补偿的事实依据,被拆迁人应审查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公平合理性。通常情况下评估机构估按照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等多种方法进行测算,得出被征收房屋的标准市场价值。

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内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正;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应当由负责的两名以上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审查原则,除上述步骤外,评估方法的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方法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补偿结果,被征收人及时行使评估报告复核权是拆迁补偿救济的办法,希望被拆迁人及时行使,依法依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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